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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市拆迁: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市政府却直接作出补偿决定书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30

  

  【原告】王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刘大伟律师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简称“某市政府”)

  王女士系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一家人居住生活。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在签约期限内,王女士没有和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之后,某市政府向王女士作出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王女士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简称“补偿决定书”)。

  王女士认为上述拆迁补偿决定书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几经辗转,王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叶方荣律师和王大伟律师代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展开了一番调查、研究。随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就某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某市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经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针对某市政府的主张,京平律师指出,王女士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但是某市政府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上述拆迁补偿决定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另外,某市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书未对王女士进行安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安置的条件或者不具备安置条件。因此,某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经过审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某市房征决字【20XX】XX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王女士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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