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您的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6-1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1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严格征地主体。天津市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涉及的公共利益认定、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落实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资金、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负总责。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人社、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市规划资源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整治中心统一做好全市建设项目征地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征地报批前,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组织规划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履行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按规定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后出具结论性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资源局,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规划资源局收到征地申报材料后,依法对征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征地法定程序等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符合报批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进行正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征收申请中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征地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等工作,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相关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三)禁止违法违规预征地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和供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区人民政府不得以“预征”等名义违法违规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开发区园区”、“新城”、“示范镇”、“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违法违规预征地。对违法违规预征地,区人民政府要对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贴。

  (五)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地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到专户,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市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整治中心,其余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相关区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请材料中需对相关费用落实情况作出说明,并附相关凭证,未足额到位的,不予批准征地。市规划资源局要做好全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监管工作。

  四、采取合理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落实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资金,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预存专户。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

  (八)切实做好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组织规划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地补偿费用。

  五、完善征地工作机制,防止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

  (九)建立征地报批联动机制。市规划资源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联动,就重点项目建设立项、预审选址、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林地许可、社保审核、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进行沟通,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重点项目用地报批效率。

  (十)建立征地协同机制。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地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进行。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农业农村、人社、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预存和拨付等相关工作,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现状调查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纳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现状调查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实行备案管理,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的动态监测、监管;开展征地检查,重点检查征地批后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社会保障是否落实、征地信息是否公开、是否按规定落实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合理等情况。对各类审计、督察及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问题,有关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切实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