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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5-24
  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政办函〔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上公开)

  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0〕4号)、《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办函〔2020〕11号),结合实际,特制定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各地类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

  1.龙州镇、上龙乡:3626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504元/亩、安置补助费21756元/亩。

  2.水口镇、金龙镇、武德乡、逐卜乡:34482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793元/亩、安置补助费20689元/亩。

  3.下冻镇、彬桥乡:33265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306元/亩、安置补助费19959元/亩。

  4.响水镇、八角乡、上降乡、上金乡:33228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291元/亩、安置补助费19937元/亩。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二)建设用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三)未利用地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国有农场土地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依法收回国有林、牧、渔场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的70%补偿。国有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五)电力杆塔占地补偿标准

   电力杆塔占地补偿标准,电杆300元/根、铁塔5000元/座。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在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 另按照《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函〔2019〕11号)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 倍给予青苗补偿。甘蔗、玉米、花生、青菜、芋头、冬瓜、南瓜、香瓜、西瓜、草莓、圣女果、鱼苗等按亩计算青苗费,龙州镇、上龙乡2121元/亩,水口镇2138元/亩,武德乡、金龙镇、逐卜乡2012元/亩,彬桥乡、下冻镇2061元/亩,响水镇、上金乡1938元/亩,上降乡、八角乡1831元/亩。单一种植黑皮果蔗的按《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函〔2019〕11号)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给予青苗补偿。间种西瓜、香瓜的,在《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函〔2019〕11号)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青苗补偿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亩青苗费。

  三、零星部分青苗补偿费标准(为使测量点一致,胸高的具体高度在一个国家内部都是统一规定,我国和大多数国家胸高位置定位1.3米高处,是用轮尺测定读数的比较方便的高度。胸径为胸高直径的简称)

  (一)果树类(一般果树类每亩合理株数为66株)

  1.龙眼树、荔枝树。

  (1)胸径3厘米以下的,25元/株;

  (2)胸径3-5厘米的,60元/株;

  (3)胸径6-8厘米的,200元/株;

  (4)胸径9-10厘米的,350元/株;

  (5)胸径11-14厘米的,400元/株;

  (6)胸径15-17厘米的,500元/株;

  (7)胸径18-20 厘米的,600元/株;

  (8)胸径21-30厘米的,650元/株;

  (9)胸径30厘米以上的,800元/株;

  (10)未出圃的果苗,嫁接苗 5.0元/株,实生苗0.5元/株,嫁接不成活的果苗不予补偿。

  2.芒果树、扁桃树。

  (1)胸径3厘米以下的,30元/株;

  (2)胸径4-5厘米的,60元/株;

  (3)胸径6-9厘米的,100元/株;

  (4)胸径10-15厘米的,150元/株;

  (5)胸径16-20厘米的,200元/株;

  (6)胸径21-30 厘米的,260元/株;

  (7)胸径31 厘米以上的,350元/株;

  (8)未出圃的果苗,嫁接苗 2.5元/株,实生苗1.5元/株,嫁接不成活的果苗不予补偿。

  3.榄树、八角树。

  (1)胸径5厘米以下的,30元/株;

  (2)胸径6-10厘米的,100元/株;

  (3)胸径11-15厘米的,200元/株;

  (4)胸径16-20厘米的,300元/株;

  (5)胸径21-30厘米的,600元/株;

  (6)胸径31厘米以上的,800元/株。

  4.香蕉、芭蕉(每亩合理株数为140株)。

  (1)高1米以下的,5元/株;

  (2)高l米以上未结果的,10元/株;

  (3)正在挂果的,25元/株;

  (4)移植苗2元/株;

  (5)后备结果苗1.5元/株(每兜一株计);

  (6)未出苗圃的香蕉0.5元/株(仅指组培良种苗,树兜周围的小苗不计价)。

  5.西番莲、火龙果等(每亩合理株数为800株)。

  (1)小:15元/株;

  (2)中:25元/株;

  (3)大:35元/株;

  (4)秧苗:5元/株;

  (5)水泥柱:10元/根。

  6.葡萄(每亩合理株数为800株)。

  (1)小:15元/株;

  (2)中:25元/株;

  (3)大:35元/株。

  7.人工种植的其它果树。包括水葡萄、杨桃树、桃树、花捻果、柠檬果、石榴果、酸梅、万寿果、柿子果、枣果、板栗、橙果、枇杷、黄皮果、沙梨果、三华李、李果树、柑果、鸡皮果、山楂、人参果、袖子果、沙田柚、砂糖橘、木菠萝、银莲果、枸杞、鸡蛋果、释迦牟尼果、牛甘果、人工种植番桃果树、蜜梨、油梨(又名牛油果)、人心果、桑葚树等。

  (1)胸径3厘米以下的,30元/株;

  (2)胸径4-6厘米的,80元/株;

  (3)胸径7-10厘米的,150元/株;

  (4)胸径11-20厘米的,200元/株;

  (5)胸径21-30厘米的,250元/株;

  (6)胸径31厘米以上的,350元/株;

  (7)果苗1.5元/株;鸡皮果、黄皮果、三华李、酸梅实生苗0.5元/株。

  8.其他果树。

  (1)胸径5厘米以下的,30元/株;

  (2)胸径6-9厘米的,80 元/株;

  (3)胸径10-20厘米的,150元/株;

  (4)胸径21-30厘米的,250 元/株;

  (5)胸径31厘米以上的,300元/株。

  (二)树木类(一般树木类每亩合理株数为167株)

  1.桂花树、黄花梨、紫薇、柚木、沉香、罗汉松等(每亩合理株数为110株)。具有观赏价值的树木,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

  (1)树苗(未出圃)1.2元/株(每亩合理株数为5000株);

  (2)胸径1-2厘米的,15元/株;

  (3)胸径3-4厘米的,30元/株;

  (4)胸径5-9厘米的,60元/株;

  (5)胸径10-15厘米的,100元/株;

  (6)胸径16-19厘米的,150元/株;

  (7)胸径20-29厘米的,200元/株;

  (8)胸径30-50厘米的,250 元/株;

  (9)胸径51-60厘米的,300元/株;

  (10)胸径61厘米以上的一树一议。

  2.木棉树(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

  (1)胸径5厘米以下的,10元/株;

  (2)胸径6-10厘米的,20元/株;

  (3)胸径11-15厘米的,40 元/株;

  (4)胸径16-20厘米的,100 元/株;

  (5)胸径21-30厘米的,150 元/株;

  (6)胸径31-40厘米的,200 元/株;

  (7)胸径41厘米以上的,250 元/株。

  3.假槟榔、大王椰、三药槟榔、白玉兰、广玉兰、凤凰树、秋枫树等。

  (1)胸径5厘米以下的,15元/株;

  (2)胸径6-10厘米的,25元/株;

  (3)胸径11-15厘米的,50 元/株;

  (4)胸径16-20厘米的,100 元/株;

  (5)胸径21-30厘米的,150 元/株;

  (6)胸径31-40厘米的,200 元/株;

  (7)胸径41厘米以上的,250 元/株。

  4.含笑木、鸡蛋花、巴西红果。

  (1)胸径5厘米以下的,15元/株;

  (2)胸径6-10厘米的,40元/株;

  (3)胸径11-15厘米的,100元/株;

  (4)胸径16-20厘米的,150 元/株;

  (5)胸径21-30厘米的,250 元/株;

  (6)胸径31-40厘米的,350 元/株;

  (7)胸径41厘米以上的,450 元/株;

  (8)树苗5元/株。

  5.九层皮、火焰花、苦丁茶、皂角树。

  (1)胸径10厘米以下的,30元/株;

  (2)胸径11-20厘米的,60元/株;

  (3)胸径21-40厘米的,100元/株;

  (4)胸径41厘米以上的,120元/株;

  (5)树苗1.5元/株。

  6.夜来香、墨西榄、金叶榕、九里香、玉麒麟 、仙人掌、朱槿、福建茶、冬青、发财树、台湾海棠、小叶朴树、夹竹桃、越南甜菜、黄素梅、红背树、芦苇竹、小叶变色榕、蒲葵、三角梅等。

  (1)小:5元/株;

  (2)中:10元/株;

  (3)大:15元/株;

  (4)幼苗:0.2元/株。

  7.金边虎兰、日本金兰、米仔兰花、菊花、红桑、一点红、扶桑花、吊兰等,2.5元/株。

  8.一般树木类。包括松树、杉树、柏树、苦楝树、相思树、

  细叶桉、桂皮树、红心木、樟树、枫树、黄莲木、水勇木、鸭脚树、任豆树、满天星、速生桉、羊蹄甲、黄粱木、沙纸木、蝴蝶果、象牙树、榕树、菩提榕、黄槐树。

  (1)胸径10厘米以下的,30元/株;

  (2)胸径11-20厘米的,60元/株;

  (3)胸径21厘米以上的,120元/株。

  9.有经济价值的树木类。包括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梧桐、椿树、野生番桃果树、茶油树、日本菠萝树、香桉等。

  (1)胸径10厘米以下的,25元/株;

  (2)胸径11-20厘米的,55元/株;

  (3)胸径21-40厘米的,120元/株;

  (4)胸径41厘米以上的,150元/株。

  (三)竹木类

  1.甜笋竹、撑篙竹:直径在3厘米以上的,5元/株;

  2.单竹、苦竹:3元/株;

  3.挑担竹:5元/株;

  4.勒竹:15元/株;

  5.篱笆或围园(人工种植、长势整齐密实,起到护园作用的)每米1.5元;

  6.竹类胸径不足3厘米的,不予以补偿。

  (四)其它农作物类

  1.木瓜(每亩合理株数为140株)。

  (1)木瓜苗:l元/株;

  (2)未结果的:10元/株;

  (3)已结果的:20元/株。

  2.千里香:5元/株。

  3.观音麻、榄核莲:3元/株。

  4.木必子:3元/株。

  5.棕叶:0.1元/张。

  (五)地上经济作物类

  1.桑叶(每亩合理株数为330株)。

  (1)胸径1-2厘米的,5元/株;

  (2)胸径3-4厘米的,10元/株;

  (3)胸径5厘米以上的,20元/株。

  2.地菠萝。

  (1)种植1-2年的2500元/亩;

  (2)种植3年的2000元/亩;

  (3)种植4年以上的1000元/亩。

  3.剑麻(每亩合理株数为330株)。

  (1)剑麻苗(未出圃)1.0元/株(每亩合理株数为2500株);

  (2)剑叶长5-10厘米的,10元/株;

  (3)剑叶长11-30厘米的,15元/株;

  (4)剑叶长31-40厘米的,20元/株;

  (5)剑叶长41-50厘米的,25元/株;

  (6)剑叶长51厘米以上的,50元/株。

  4.金花茶(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

  (1)胸径2厘米及以下的,50元/株;

  (2)胸径3-4厘米的,150元/株;

  (3)胸径5厘米以上的,250元/株。

  5.澳洲坚果(每亩合理株数为30株)。

  (1)出圃苗木25元/株;

  (2)胸径2厘米以下的,80元/株;

  (3)胸径3-5厘米的,250元/株;

  (4)胸径6-7厘米的,450元/株;

  (5)胸径8-9厘米的,650元/株;

  (6)胸径10-11厘米的,800元/株;

  (7)胸径12-13厘米的,1200元/株;

  (8)胸径14-15厘米的,1500元/株;

  (9)胸径16厘米以上的2000元/株。

  6.乌龙茶:3750元/亩。

  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

  1.钢混框架结构:155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含报建)。

  2.砖混结构:125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含

  报建)。

  3.砖(石)木结构。

  (1)青砖、红砖、水泥砖:60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2)泥砖瓦面:45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以上“标准”己含普通木门窗、给排水、电等配置设施的造价,阳台造价为同类结构房屋造价的50%。同时“标准”中对混合(砖)结构、砖(石)木结构面积的计算按外墙尺寸计,不按滴水尺寸计,砖混房阳台下的走廊不计面积。

  4.其他结构。

  (1)泥墙瓦面:35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2)泥墙草面:25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3)其他简易房:130-180元/平方米(铁棚简易房15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4)红青砖挡土墙:320元/立方米。

  (5)石砌挡土墙:280元/立方米。

  (6)水泥砖挡土墙:220元/立方米。

  5.房屋内外装修部分的补偿标准。

  (1)内外墙贴瓷砖、涂料、双飞粉墙面、水性腻子粉墙面、乳胶漆墙面(含双飞粉 、水性腻子粉底灰)、水磨石、铺地板砖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2)铝合金窗、防盗窗(不锈钢、合金铝)、一般铁防盗窗、普通吊顶、铺面门、按框架镶铁皮门、套装防盗门、套装木门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3)楼梯扶手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4)厨房案台(洗台)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6.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每人每月临时过渡补助费300元,过渡期为12个月;

  (2)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含搬出一次,搬入新房一次)共计2000元。

  (二)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砌砖三面光结构)。

  (1)正在使用且能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容积在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下同)的,按150元/立方米补偿;

   (2)容积在100-200立方米,按120元/立方米补偿;

  (3)容积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按100元/立方米补偿;

  (4)无蓄水功能的按围墙计算;

  (5)己废弃的水柜、水池原则上不再补偿,只按农用设施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违法占用耕地挖建的水柜、水池,一律不予补偿。

  2.泥坑(未做三面光,含塑料薄膜垫底)。30元/立方米。

  3.水井。国家出资建设在用的水井,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回建,农户自建的家用水井按3000元/口给予补偿。

  4.机井。深60米以上,口径由小到大按3万元-6万元/口补偿。

  5.水渠、排灌管道、灌溉用水井。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回建或按重置价补偿。

  6.泵站房屋按房屋标准补偿。

  (三)其他设施

  1.沼气池补偿:480元/立方米。

  2.化粪池补偿:2000元/个。

  3.晒场补偿:90元/平方米。

  4.围墙补偿:60元/平方米。

  5.蔗台补偿:水泥砖30元/平方米,石头30元/平方米,简易木架120元/座。

  6.石渣路:30元/平方米。

  7.泥沙路:15元/平方米。

  8.滴灌设施:1700元/亩。

  9.水泥地面:10厘米(含)厚以下按45元/平方米计算;11-15厘米厚75元/平方米计算;16-20厘米厚85元/平方米计算。

  10.大棚:蔬菜大棚补偿标准100元/平方米(包括大棚钢架结构、防虫网、遮阳网、薄膜、滴灌设施设备等)。

  (四)坟墓

  1.埋葬一年以内的肉坟:10000元/座。

  2.埋葬三年以内的肉坟:8000元/座。

  3.埋葬三年以上的肉坟:3500元/座。

  4.骨坟(含骨灰):2500元/罐。

  五、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1.电力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1)220伏送配线路,3.9万元/公里;

  (2)380伏送配线路,6.085万/元公里;      

  (3)1万伏输电线路按10.85万元/公里(属于高山大岭的按照实际情况研究计补),3.5 万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按实际情况研究计补;

  (4)变压器迁移费每千伏400元,点型设计台架根据变压器容量由大到小按6-10万元补偿。

  (5)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100元/条。

  (6)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50元/条。

  (7)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500元/条。

  (8)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20元/条。

  (9)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

  2.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1)电缆工程架空100对5.5万元/公里,管道200对7.1万元/公里;

  (2)光缆电线架空12芯2.5万元/公里,直埋24芯4.5万元/公里,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2.3万元/公里。

  3.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铁路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4.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迁,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三)本标准未规定的其它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

  六、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有收益的土地每占用一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七、本标准未尽事宜,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参照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与有关部门、个人协商解决。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执行的有关补偿标准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