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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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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2016年2月29日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

  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 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果林评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实际被移植果林面积。

  三、完善征地补偿及奖励制度

  (一)在严格执行北海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同时,各辖区政府可结合实际,从有利于控制征地成本出发,按不突破本规定颁布前市政府批准执行奖励的最高标准为原则,对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辖区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请示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三)被搬迁户在市辖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房屋搬迁的,市辖区政府可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

  四、统一房屋补偿类型及标准

  在实行评估补偿的同时,由市辖区政府对被搬迁的房屋(建构筑物)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补偿。

  (一)被搬迁户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续之一的,其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1.土地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2.房屋产权证书;

  3.经批准的规划、报建手续;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被搬迁户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无法提供上述(一)所列用地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预公告前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经市辖区政府认定可以补偿的,其补偿标准如下:

  (1)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

  (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95%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补偿。

  3.征地预公告后建造或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助。

  (三)符合规定的经营性的生产、加工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按现值(残值)补偿。其中农业生产管理房的规模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执行,建筑面积在规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评估重置价进行补偿,超出规定标准的,按违法的房屋处理。

  (四)被搬迁户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搬迁范围内非法购买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

  (五)经有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按有效时限评估补偿。

  五、规范房屋搬迁实施程序

  (一)调查确认。《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市辖区政府按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权属、面积、用途和建筑时间以及苗木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房屋调查表》和《其他附着物登记表》等表格。调查结果应当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相关人员无故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要在调查登记表上作出说明,并由在场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签字见证)并将上述调查登记结果在被搬迁户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更正的,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国土分局和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对调查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

  (二)委托测绘、评估。北海市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候选机构库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依法组织建立,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按规定在建立的测绘、评估机构库中选定测绘、评估机构,然后及时与测绘、评估机构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同时提供征地范围内经确认的有关调查资料,并全力做好配合开展评估及监管工作。

  1.测绘机构对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构建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绘,并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征地搬迁补偿的技术要求出具房屋、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项目的总体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交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

  2.评估机构应当按委托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做好拍摄、录像等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相关工作人员和权利人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表等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评估机构负责如实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供初步评估结果。

  3.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适当的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安排评估工作人员对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评或漏评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4.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提供正式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结合评估报告按规定标准编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并经权利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签字。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根据市辖区政府批准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按规定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支付补偿款。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搬迁安置工作,并及时组织清场,实行“净地”移交业主单位。

  六、强化房屋搬迁安置管理

  (一)界定安置人员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迁人员可享受搬迁回建安置:

  (1)户口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且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的成员(原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2)升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法定收养证的且征地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且长期居住,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搬迁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迁人员可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未有孩子但配偶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已婚夫妇除外);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该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安置人口计算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为准(含领取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时间),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前死亡的人员不给予安置回建宅基地。

  (二)规范安置人员程序。

  1.市辖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对安置人员进行初步界定确认。

  2.安置人员初步界定确认后,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应将安置人员情况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更正的,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确认并报市辖区政府审批。

  (三)明确搬迁安置方式及标准。

  1.搬迁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安排回建地两种安置方式。采取安排回建地方式安置的,统一按市辖区政府审定的安置人员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每户回建宅基地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1)属1人户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由市辖区政府负责安置;

  (2)属2人户的,每户48平方米;

  (3)属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

  (4)属4人户,每户80平方米;

  (5)属5人以上户(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符合上述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只限属2人户的,经申请获批准后可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购买12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2.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除对其应补偿房屋评估补偿外,对应的宅基地根据区位现状条件参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总额的60%给予补偿。

  3.对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权属登记宗地为单位计算回建用地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2)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3)证件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证件占地面积大于回建宅基地面积部分,根据区位现状条件参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总额的60%给予补偿。

  4.被搬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父母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宅基地,若父母双亡的,可与其他亲属合并安排。

  5.在本市已享受过征地搬迁安置及房改安置的不得再安置回建宅基地。

  6.在集体土地上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已故无人居住的房屋,原则不安排回建地,房屋按评估给予补偿,并参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总额的60%对其宅基地给予补偿,补偿款由相关合法继承人享受。

  7.被搬迁户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给予被搬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运输费、人工费等)。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时间以被搬迁户搬离原有住房之日起计算,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1500元。

  (四)建立困难户安置保障机制。

  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对人均房屋及其附属构(建)筑物的补偿费较低且按时签订搬迁协议的被搬迁户实行安置困难保障机制(只限于一户一宅人员,一户多宅人员除外)。原则上市辖区政府结合实际按人均5万元(含5万元)以下合理确定最低保障标准(即保底价),对不足保障标准的,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市辖区政府批准,可补足不足部分。最低保障标准由市辖区政府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七、加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

  市辖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编制征地搬迁成本预算。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具体负责编制预算工作。

  1.预算编制内容及其依据。征地搬迁成本预算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征地搬迁补偿费用(含征地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偿费、回建地及配套费、坟墓迁移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苗木移植费和奖励费等)、困难安置保障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金、服务性收费(含勘测定界费、权属调查费、征地报批业主单位自行上缴的征地劳务费、评估费、测绘费和航拍费等)及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等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有:(1)项目征地预公告;(2)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3)范围补偿现状图(含相关摄影资料、影像图等资料);(4)评估机构的初评结果;(5)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

  2.预算管理内容。具体内容包括:(1)预算审批。建设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在调查确认或项目评估初步结束时按规定编制项目用地征地搬迁费用预算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市财政局审核,然后上报市政府审批。(2)预算执行。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辖区政府按有关程序发放补偿费,并且严格执行预算。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增加项目征地搬迁预算的,要按程序审批,增加幅度在10%以内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辖区政府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与市财政局审定;增加幅度10%以上的(总额100万元以上),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与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项目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如果该项目客观原因超过2年未能开展征地搬迁工作的,根据实际需要可重新编制预算。(3)费用结算。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整理有关资料并规定汇总,上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对征地搬迁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工作完成后,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每个项目进行归档管理。

  (二)征地搬迁资金的拨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资金拨付方式由原预借款调整为预拨款。项目征地搬迁成本预算经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按成本预算金额的50%(不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进行预拨,后续资金按征地搬迁进度核拨。征地搬迁协议在项目成本结算再提供。

  (三)加强征地搬迁资金蓄水池管理。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的通知》(北政办〔2010〕92号)规定,市辖区要设立年度“四定”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征搬迁资金池,额度统一为1000万元。管理要求:1.由市辖区征地部门向所在市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辖区政府按使用条件审批并预借资金。2.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由市辖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账核算。3.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后,市辖区政府要督促市辖区征地办及时归还原预借资金。因资金归还不及时,导致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不能正常周转的,由市辖区政府负责补充资金缺口,市财政不追加。4.每月终了后三个工作日内,市辖区政府向市财政报送本月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使用情况及累计使用情况,特殊使用情况及时报告。

  (四)保障工作经费。

  1.工作经费标准及分配比例。工作经费分为征地工作经费和房屋搬迁经费两种。将原征地劳务费(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分除外)、工作经费和土地清场费等合并为征地工作经费,统一按每亩4500元计取。对已完善征地补偿协议且完成土地“两费”补偿,存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未补偿等遗留问题的项目(含收回已征补国有土地清场),按每亩2000元计取工作经费。涉及房屋搬迁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安排房屋搬迁经费。

  征地工作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分别按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97%(含迁坟工作经费)、市土地储备中心1%、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1%、市辖区国土分局1%的比例进行分配。非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分别按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98%(含迁坟工作经费)、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1%、市辖区国土分局1%的比例进行分配。房屋搬迁经费主要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安排使用。

  2.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车辆使用费、误餐费、误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补助费、奖励金、聘用人员支出费、清场费(含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清理和运输等费用)等费用。各市辖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3.工作经费的拨付。为确保勘测定界、征地(房屋)调查、测绘、评估、征地报批和费用预算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顺利推进,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在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市财政局和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先从相关业主单位预缴的征地款(或银行融资款)中将约40%的征地搬迁工作经费拨给市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项目征地搬迁费用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再将剩余的全部工作经费拨给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资金到账后,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及时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工作经费拨给各相关责任单位;同时市辖区政府要根据项目迁坟数量及工作难易程度对迁坟工作经费作出统筹安排,及时拨给参与迁坟的民政部门,确保迁坟工作有序推进。房屋搬迁经费由市财政局或土地储备中心在项目征地搬迁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拨到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解释。原《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同时废止,之前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房屋搬迁安置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征地搬迁成本费用预算已经市政府批准或已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但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直至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合浦县、涠洲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订方案报政府批准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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