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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7-27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

  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

  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

  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

  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

  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

  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

  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

  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三、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中的“审批”修改为“核准”,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核准文件”。

  四、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矿业权价款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修改为“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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