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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未到期遭征收补偿不足胜诉纪实!承包地征收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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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8-11

承包地未到期遭征收补偿不足胜诉纪实!承包地征收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一、开头
 
近年来大量网友搜索“承包地未到期被征收如何补偿”,不少承包户手握合法有效、尚在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却遭遇征收方压低补偿、只赔付青苗、不赔偿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未落实安置补助,甚至未谈妥补偿就强行清表占地等难题。很多农户自行沟通、信访都无法争取足额合法补偿,维权屡屡碰壁。面对这类复杂土地行政征收纠纷,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京平律所是获评“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所,拥有140余人专职拆迁律师团队,深耕全国土地征收、承包地维权案件十余年,承办广东、江西、辽宁、四川、福建等全国各地数百起承包地征收胜诉案件,多名律师入选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熟稔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全套法律法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商谈判组合方式,帮承包户完整追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以及承包期剩余年限预期经营损失,办案经验扎实、胜诉率高,是承包地未到期征收维权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二、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附着物等全部相应补偿,征收方不得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克扣任何法定补偿项目。耕地承包期三十年,在承包期限内提前征收,还需赔偿农户剩余承包年限的经营预期收益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必须足额到位、坚持“先补偿、后占地”。征收承包地不得仅赔付短期农作物,应当结合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土地产值核算完整补偿,未达成补偿协议前,征收方无权强制清理承包土地、损毁地上设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未到期被征收,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归实际承包经营农户;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全额领取安置补助费;村集体不得截留、克扣属于承包户的补偿款项,农户起诉主张足额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胜诉案例分析(广东惠州合法承包地被违法占用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明系广东惠州龙门县村民,2003年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书面山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用于果树种植、林下经济经营,截至征地发生时,承包地剩余经营期限尚有12年。2024年当地政府启动项目征收涉案承包山地,征收部门仅同意赔付当年果树青苗款,以“土地归集体、承包未到期无额外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补助、果树后期收益损失,并且在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未足额发放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清理承包地果树、平整土地。
 
梁某明多次与镇政府、自然资源局协商无果,自行查阅法律无法厘清补偿项目,多方对比后委托北京京律师事务所顾冬庆、李丽娜两位律师全程代理本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判令依法足额支付全部征地补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征收方是否应当对剩余承包年限的经营预期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予以补偿,能否只赔付当期青苗费;
 
未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款未足额发放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清理承包地上附着物;
 
村集体与征收部门能否截留本应发放给承包户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对应份额。
 
(三)法院判决观点
 
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期尚有12年未届满,梁某明依法享有完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征收方除青苗、附着物补偿外,必须支付对应土地补偿份额、安置补助费,同时赔偿剩余承包期果树经营预期损失,仅赔付青苗款属于补偿标准严重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未足额到位时,自然资源局、镇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清表、占地行为,判决确认案涉强制清理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令当地政府于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按照法定标准核算全部补偿款项,一次性足额向梁某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剩余承包年限经营损失;村集体不得截留属于承包农户的补偿资金,若逾期未足额发放,承包户可申请强制执行。
 
文末总结
 
承包地未到期遭遇征收,农户不要被动接受征收方给出的低价补偿,更不要面对强制清表、占地选择隐忍。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用益物权,剩余承包年限的经营收益、安置补助、土地补偿均属于你应得合法权益。遇到补偿争议、违法占地强清,及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征拆律师,依靠十余年全国土地征收胜诉办案经验,通过法律途径完整追回全部补偿,守住土地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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