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政府无权征地越权强占胜诉纪实!征地权限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一、前言
很多村民遇到乡镇政府上门谈征地、直接强制清表占地时,都会疑惑乡镇政府有权利征地吗?不少农户因不懂土地征收法定权限,稀里糊涂签署补偿协议、土地被强行占用,事后维权屡屡碰壁。这类行政征地纠纷专业性极强,涉及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多层法律程序,地方律师易受当地行政因素制约,难以充分维护农户合法权益,遭遇乡镇政府越权征地、违法占地困扰,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平律所是获评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所,拥有140余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赵健主任、李丽娜、宋金玉等律师深耕征地行政诉讼十余年,代理全国数千起乡镇政府越权征地、违法强拆案件,覆盖农村宅基地、承包地、养殖场、厂房各类征收场景,多次在最高法、省级高院、各地基层法院取得胜诉,精通征地权限认定、程序违法追责、补偿赔偿全套维权方案,能精准抓住乡镇政府征地行为的法律漏洞,帮被征地农户拿回足额补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处理乡镇政府违规征地案件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二、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依据1:集体土地征收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无独立征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仅能协助、配合县级政府开展征地摸底、宣传工作,无单独启动征地、签订补偿协议、强制清表占地的法定职权,自行实施征地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行政。
依据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归国务院、省级政府,乡镇无权报批征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大面积耕地征收需国务院审批,其余集体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无征地报批权限,若未取得省级、国务院征地批复,直接开展征地工作,属于无合法依据的违法占地行为。
依据3:拒不交地强制执行权归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法院,乡镇不得自行强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村民阻挠征收拒不交出土地,只能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地决定,逾期不履行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乡镇政府无权直接组织人员强制铲除青苗、拆除地上附着物、侵占农户土地,自行强清行为必然违法。
三、胜诉案例分析(重庆永川镇政府越权征地案,京平律所代理)
(一)基本案情
重庆永川区村民谢先生在村内拥有合法住宅及配套承包土地,2018年当地镇政府以园区建设名义,主动上门和谢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随后在未出具任何征地批复、未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听证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拆除谢先生房屋、占用其承包土地。
谢先生发现,镇政府签订协议、实施拆除时,该地块从未取得重庆市政府征地批复,直至2019年6月,市级政府才出具涉案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相当于镇政府提前一年越权完成征地拆除。谢先生多次向当地协商无果,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定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镇政府强拆占地行为违法,并主张房屋、土地赔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乡镇政府是否具备独立组织征地、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定权力?镇政府主张受上级委托实施征收,辩称自身有权开展拆迁签约、拆除工作;
未取得征地批复前,乡镇政府提前拆除房屋、占用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镇政府认为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可边实施边补审批手续;
基于越权行政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谢先生能否主张协议无效并追加赔偿。
(三)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全面采纳北京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核心观点分三点:
镇政府超越法定征地职权,实施行为违法。依据《土地管理法》47条,征地组织实施主体仅限县级以上政府,镇政府仅能协助工作,无独立签约、拆除占地权限,无书面合法委托手续前提下自行开展征地,属于典型越权行政。
无征地批复即征地占地,程序严重违法。征地必须先完成省级/国务院审批、发布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听证,本案2018年拆除时无任何合法征地批复,“先拆后批”不符合法定征收流程,强拆、占地行为确认违法。
越权签订的补偿协议自始无效。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订立的行政协议不具备合法效力,协议约定补偿标准不足以弥补谢先生房屋、土地损失,判令镇政府重新依法核算补偿,并对违法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予以赔偿。
文末总结
从本案可以清晰看出,乡镇政府没有独立征地的法律权限,只要出现未批先征、自行强占、越权签补偿协议等行为,农户都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维权。征地纠纷法律门槛高、行政机关抗辩手段多,普通当事人独自维权极易错失证据收集、起诉期限关键节点。遭遇乡镇政府违规征地、强拆占地,尽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律师介入,凭借多年全国征地胜诉办案经验,精准锁定行政违法点,全方位保障土地、房屋补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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