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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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重点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11-30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明确了2021年城市、农村二元结构下的融合发展目标,并从2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这些问题中,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拆迁问题、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均有涉及。那么城市更新将以什么形式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呢?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重点

 

  一、“城中村改造”再一次提上日程

  《重点任务》(十七):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旧厂区、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行动。

  《重点任务》中提到的“三区一村”改造,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上位概念,与广东省进行多年的“三旧改造”相比,从文义上看非常接近。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重点

  在这一点上所说的“改造”主要是指以修修补补为形式进行的“微改造”,也就是在杜绝大拆大建的环境中进行环境提升,而非征收拆迁。

  但是,由于“城中村改造”概念再一次被提及,实践中有些地区又特别热衷于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为主要形式的城中村改造,所以不排除这一项目将扩大其影响。

  其实,旧建筑的“改造”和“拆旧建新”,其实是一种程度的差别。可以不拆除的尽量不拆除,但是对于部分没有维修价值的房子,也不排斥拆旧建新。所以,“拆迁消失”的说法,也始终缺乏可信度。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

  《重点任务》(二十一):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出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

  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该条规定主要是是3个层面的问题,却又有微妙的联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彻底打破了农村土地“不能动”的老黄历,是缩小征地范围的一个大信号;

  宅基地制度改革则打破了宅基地只能用于建房的狭隘认识,为农民集体“增加收入”开了一扇窗。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重点

  宅基地转让、宅基地买卖、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抵押、宅基地退出等属于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度试点做法,而一般性的盘活利用在全国都是被明确鼓励的。

  在《重点任务》中,还提出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这就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指明了方向。

  另外,《重点任务》中再一次明确强调了对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将“进城落户”和“失地”彻底脱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支持探索农村“三权分置”制度。

  面临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广大拆迁户,农民朋友可注意以下两点:

  1.不论要做什么,知情权都不能被剥夺。以上这些行为,均应以“农民自愿”为前提。村长、村委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不能直接代表每个村民的意愿,召集村民大会,明确告知每一户是必要的。公告应当张贴公示,受影响的农户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每个人的疑问,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都有义务耐心细致地解答。全面理解了要面对的改革、改造项目的内容,以及对自己权益的影响之后,村民再决定是否参与、支持这样一个项目,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做法。

  2.宅基地制度改革、城中村改造倡议均不具有行政强制性,但要注意"征收"性质的城中村改造。《重点任务》中所提到的许多内容,都不能强制民众接受,而更不应该涉及诸如“强制拆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命令限期让出土地”等强制性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的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这类工程属于“大拆大建”范畴,虽然不鼓励,但从来没有被禁止。遇到这种情况,对老百姓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赔偿权益。

  最后,京平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重点任务》这类政策性文件,多了解一些很有帮助,懂得多一些不易被蒙蔽。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现实又与文件有很大的差异,这需要我们结合各个方面的实际,对各个方面进行适当的处理。不管怎样的改造、改革,都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按程序办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否则就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