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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阳百花湖别墅区违法拆迁案承办手记(连载三:喜忧参半)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0-22
曹星律师

  连载三 喜忧参半

  与此同时,坏消息伴随着好消息接踵而至。

  犹如段子里提到的“我们已经没有食物充饥了,只能用牛粪填饱肚子。但,牛粪多的是”。

  两位实名制获取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的强拆诉讼在GSH区人民法院如期受理,静候开庭;但对于另两位非实名制获取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的强拆诉讼,法院却以“拆除行为和原告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外,在拆除文件的行政复议程序中,我们遭遇行政机关要求的各种证明材料的补正,进展缓慢。

  面对这个意料之中、法理之外的结果,委托人有些慌乱,不停打电话诉说求救,我却丝毫没有紧张。提起诉讼前,我们已经预料到两位非实名制获取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提起强拆诉讼所要面临的这个所谓“是否有利害关系”的法律障碍。

  一言以蔽之,你说你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首先你就要证明被强拆的房屋是你的,其次还要证明是谁、在什么时间强拆了你的房屋。第一个要证明的事实就是所谓“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这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前提。

  本案中,如果仅从现有规划许可手续确定的内容上看,非实名制委托人似乎和房屋本身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当然也就可以推断出其和房屋被强拆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为邻居的房屋被强拆,你总不能代替他起诉吧?但从土地和房屋的转让以及后续的缴税行为来看,非实名制户主实际建造房屋、实际占有房屋、实际控制房屋的事实还是能得到相互印证的。显然,这些都可以认做是和房屋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

  既如此,法院将诉讼拒之门外的做法就是错误的。在这个重要问题的认定上,法院裁定存在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偏差。因此,在接到不予受理裁定后,我立即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期间,竟然接到了两位实名制许可手续委托人强拆违法诉讼开庭的消息。不知何故,这个强拆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异常得迅捷。

  我因陪同事在大连开庭而无法参加本次庭审,无奈下,只能求助法院庭审改期,不料却遭到了承办法官的断言拒绝。为解决这个燃眉之急,我只能临时决定让团队中另一位业务精湛的女律师独自远赴宝阳参加庭审。

  庭审结束当天,远在大连出差的我接到了委托人的电话,他激动地向我描述庭审中发生的种种情形,语速急促且声音洪亮,谈论起参加庭审的我搭档的时候更是滔滔不绝。显然,他们对整个庭审过程是满意的。

  判断到这个结果,我越发变得轻松坦然(从群体性案件的影响和风险来看,每次庭审都应尽量考虑两名律师共同前往。之所以希望调整开庭日期,也是希望两名律师都能够参加庭审)。但实际从最初开始,我对这位搭档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就是无条件信任的,现实印证了我的判断。

  无疑,委托人及时反馈的这个结果又一次给我带来了片刻的愉悦。

  大约在庭后一周左右,委托人电话联系我,法院正式通知他们明天去进行谈话。我询问情况后仍然难以判断真实缘由,便告慰其准时到场、随机应变。

  中午时分,委托人发来一份法院谈话笔录,阅后得知是法院作出的一份释明笔录,其主要内容为“法院经审查认定:强拆案件的现被告gsh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系gsh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案应变更被告为区政府”。按照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当时生效的2000年司法解释第23条第1款、2015年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以及现在生效的2018年新司法解释第69条第3款有相同规定),当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积极释明,并要求原告及时变更适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笔录则记载了其履行了释明义务的过程。

  我瞬间明白了法院的意思,它是在变相地向外推卸案件。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告诉我,法院笔录中释明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现实情况中,各区县政府机关成立的城市综合执法局(俗称城管)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其是完全可以担任行政诉讼被告的。

  这点基本的常识,我坚信区法院是明知的。

  而一旦按照区法院的思路来,将案件被告变更为区政府,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审理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管辖规定,该案就要移送至中院管辖。这样区法院就成功避开了对案件的审理,而区法院通过变更被告程序将本案顺利移送至中院管辖,可谓既履行了法定程序又遵守了法律规定,更成功规避了审理案件所带来的尴尬。

  一举三得!高手啊!

  细细想来,这也许是庭审前就早已定下的套路。怎么办?变更还是坚持?不变更的结果是确定的,驳回起诉,有理有据。我就只能继续选择上诉。即便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起码几个月的时间就这么过去了。而变更后案件审级提高,摆脱了区法院的管辖,最多是再重新开庭。但对整个案件来说未必就是坏事。而根据当时生效的旧《行政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即便是受移送的法院发现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也不能再次进行移送”。

  从这个角度来说,将错就错的顺水推舟似乎是更好的应对办法。

  权衡之下,我理清了思路说服了委托人将两个强拆案件的被告由城市综合执法局变更为区政府。

  果然,区法院在接到变更被告申请后立即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中院管辖。

  期间令人欣喜的是,在中院上诉的两个裁定案件不久便有了结果。中院审理后认为“两个持有非实名制规划许可手续的委托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其与强拆行为具备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责令其继续审理”。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好消息,起码为后续诉讼程序的提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遗憾的是,因强拆案件的被告已经变更,我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在中院裁定下发后继续向区法院提交变更被告申请。

  当然,幸福也总是类似的。和上两个案件一样,这两个案件也顺理成章地再次移送到中院管辖。

  至此,全部行政复议程序都在复议期限中审查,违法撤销规划许可案件在审限内静候判决,4个强拆案件全部移送至中院管辖。

  案件的审理也就此陷入漫长的等待中。

  在此期间,委托人的房屋接连发生强拆(截止到2015年5月8日,全部19位委托人房屋均被强拆殆尽)。

  令人气愤的是,强拆时刻大批新闻媒体人员赶赴现场,争相拍照报道。当天,市电视台的新闻栏目中竟也大篇幅开设了专题报道。原因据说只是为了表彰一个令广大市民拍手称赞的“雷霆行动”。

  放眼望去,那时的百花湖畔断壁残垣,狼藉片片。

  昔日“晓见寒溪有炊烟”的画中景色已成为“明年花发虽可啄,却不道人去梁空巢也倾”的不堪模样。

  连载四:诉海沉浮,明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