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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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严重违法的违法拆迁行为因阻却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顺利施工

文章来源: 王庆律师
发布日期:2020-07-23
  在拆迁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拆迁补偿安置差距太大,被拆迁人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动用暴力手段,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人在房屋违法拆迁时,如果阻拦,甚至以轻微暴力手段予以回击,基本上都是直接被公安机关扣押,要被追究妨害公务刑事责任。相当于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未得到合理解决的同时,又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没有影响拆迁人拆迁房屋,顺利施工。

  首先,学习一下法律条文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严重违法的违法拆迁行为因阻却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顺利施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其次,被拆迁人如果在拆迁中,被追究妨害公务刑事责任,该如何依法辩护呢。本节通过一个案例,以程序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阻却妨害公务罪构成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村民小组购买该村民小组的一片农用地。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农用地违法进行基建。2016年国土资源局发现该宗违法用地行为之后,分别向李某和斗文村民委员会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镇人民政府口头告知准备对其所涉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但未书面催告李某一方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也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李某一方,也未进行违法拆迁公告,也未告知李某一方可就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2016年8月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工作部门人员,并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斗文村,准备对李某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李某等人为阻挠强制拆除工作,事先在违法建筑物上挂着抗议的横幅,并在现场吵闹。现场工作人员经多方劝说未果,遂准备将李某带离现场,但李某反抗并对工作人员实施嘴咬、脚踹及辱骂,致被害人黄某、苏某、张某、邱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李某还站到现场准备施工的挖掘机铲斗上,阻挠拆除工作。之后,因见李某嘴部流血受伤,工作人员遂合力将李某带上现场附近的救护车并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一方在车上还对随行的被害人孙某、邱某、吴某等人进行辱骂、嘴咬、掌掴及吐口水,致孙某、吴某等人受伤。

  裁判文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1刑终103号刑 事 裁定 书

  该案审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从在案证据看,本案行政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前,既未书面催告李某一方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也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李某一方,未进行公告,未告知李某一方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均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应认定为程序违法而非仅仅是程序瑕疵。李某在本案中虽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但因本案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

  程序严重违法的违法拆迁行为因阻却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顺利施工

  上诉人李某虽有以轻微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但因本案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认定执法人员系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上诉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成立妨害公务罪,除行为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外,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只有这两个要素均具备,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既未书面催告行为人自行拆除,也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并送达给行为人,未进行公告,未告知行为人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均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应认定为程序违法而非程序瑕疵。行为人虽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行为,但因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