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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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合不合法?先看“征地批文”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6-2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项目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但实践中,很多被征地农民直到土地被占,也从未见过征地批文,只是被口头告知其土地已被征收,或者提起法律程序后,行政机关主张“被征地农民已经知道其土地已被征收,征地批文已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内张贴”,但实际上该村被征地农民却从未见过任何征地批文的张贴公告。

  征地批文在土地征收中是很重要的文件,征地批文的有无,是判断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

  一、征地行为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44、45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征地合不合法?先看“征地批文”

  根据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46条第1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有的被征地农民会误以为征地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无论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是否属于试点省份,合理合法的征地行为都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批准的。

  二、征地批文的内容

  对于征地批文的形式,各地发布的都不一样,但内容必须要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征地合不合法?先看“征地批文”

  三、征地批文的时效

  根据《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征地合不合法?先看“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也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期限是两年。如果征收方拿着超过两年的征地批文来实施征收的话,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征收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批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征地批文提起的复议,被申请人为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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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征地批文复议后,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的决定,被征地农民不服再提起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改变的决定,被征地农民不服再提起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部门。

  实践中有许多地方为了省事会不依法审批,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征地批文就让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话,我们可以直接拒绝,然后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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