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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为什么由村集体自行分配?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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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为村集体是一个民主自治组织

  一个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行为,如果被诉至法院,法院一般告知“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在受案范围内”然后驳回起诉。不禁有人要问,村集体为什么有这个权利做出一些看起来不合理之事?这是因为基层民主自治,司法权不能随意侵入。民主是好东西,自治也是好东西,自1912年以来,我们就是追求这两样东西,孜孜不倦,至死方休。辛亥革命以来,死于这项事业中的烈士,总数已经无法计算,但不下于千万人。为什么民主如此重要?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说过:“说穿了,历史无非人类罪行、蠢举和厄运的一份记录。”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不就是罪行与反罪行、蠢举动与反蠢举和任由厄运蹂躏的历史吗?这期间充斥了战争、屠杀,亡国、兴国。人民的性命如同蝼蚁般任有权有势者践踏,这被一些人称之为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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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灾难都是历朝历代帝王的独断专行带来的,中外皆是如此。为了杜绝一人的独断专行成为全体人民的不幸,聪明之士重新拾起古代希腊的民主制度,并加以改进,才成了今天有效限制独断专行之权力和保障每个人利益的武器,我们称之为人民民主。它就是这样重要,毛主席在1945年与黄炎培的一次谈话中,也提到过其重要性。以上是原因。人民民主只有在一定的组织内通过一定的制度才能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没有民主,只有服从与被服从。

  抛弃宏大叙事,说具体一点,人民主权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加以实施,上到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会期制度,小到村长、村委会的选举、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都是它的体现。根据《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的民主自治运行机制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村民会议是最重要的村务议事机构,只要与村务相关的,村民会议均有权决议。包括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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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是集体的土地,不是农民的土地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过渡,终于在1982年完全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将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分给两类主体,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集体,没有任何个人的地位。我们所说的土地征收,实质上就是土地的买卖,国家向集体购买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向个人购买土地。所以严格来说,土地征收的当事人仅为国家和集体,至于农民,应是第三人,因属于集体,才可以享受征地所得的利益,倘若他不属于任何集体,就是城镇里的居民,便不能直接享受任何征地补偿利益。

  三、使用土地是农民的法定权利和天然权利

  在私有制和实行集体农庄、人民公社之间所取的折中办法,是在不授予所有权的前提下,保障农民尽可能多地从他承包的土地中受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那种把人牢牢捆绑在土地上的做法,已被证明绝不可行,因此既要确保土地所有制不变,又必须照顾到农民的生存境遇和远期发展利益,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农民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定期免费获得土地的承包权,且承包关系一旦确定,就一般长期不变。

  农民承包土地的一个特点是禁止不合理的少人多地出现新型地主的情况发生。这也说明身为家庭联产承包制下的农民,土地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而存在,而无论男女。换句话说,只要承认农民有生存的权利,农民就有使用土地的权利,那么使用土地的权利是农民天然的财产,即便没有法律规定,也是不可磨灭的道理,漠视这项公理势必招致严重的灾难。只不过这项财产权,是以承包权的方式确定下来。土地是属于集体的,其实也是属于农民的。集体本身就是由人构成,集体的权利就是每一个个人的权利之集合,倘若没有个人,那么集体又是谁的集体呢?倘若漠视个体的权利,集体的权利究竟又是谁的权利?所以征地补偿款,天然地应该归农民所有,确切地说是归每一个被征收人所有。征收款不能恣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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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集体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款,不能恣意妄为

  村集体尽管可以依据民主原则自由分配征地补偿款,甚至可以截留一部分作为村务经费,但其分配原则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受到一些限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进行讨论决议时,必须遵守一些程序。如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在召开村民会议上,要求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在表决上,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权限方面,村民会议有最高的权限,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则由村民会议授权。村委会也应在村民会议的授权下行事。以免形成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和少数人压迫少数人的局面。

  村集体的民主运作不能成为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工具,禁止多数人的暴政。所谓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就是多数人根据自己利益做出限制、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决定。比如,村集体经开会做出决议,确定对外嫁女不予分配补偿款,对孩子不予分配补偿款。这使得本该属于她们的利益,被规则制定者独占,即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

  再有,农民愿意让渡出一部分土地利益,让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是为了使这些提出来的钱能够转化为村庄的公共服务,并使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村民受益。但因为很多地方没有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致使大量征地补偿款落入村长、村支书、村委会成员腰包。使得农民普遍怨声载道,所以应当确保村务公开。

  既然我国法制没有规定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独立地位,倾向于认为个人从属于组织,那么就应该让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避免落入勒庞所说的陷阱之中,要尊重采纳先进的观念,尊重两性平等,改进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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