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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管强拆猪场,致200头猪四散逃逸,猪场主人射伤农管事后投案自首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5-18
  据网传,5月8日,福建省南平市,三名农管人员强拆养猪场,200多头猪四散逃逸,猪场主人卢贵友使用自制的机械枪自卫,射伤农管人员后逃走。下午,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发布公告,悬赏5万元抓捕卢贵友。但8天后,卢贵友突然返回家中,交代堂弟把猪全部卖掉,换钱替他还债。没等到民警抓捕他,一切都安排好以后他去警局自首。

  据说三名农管人员虽然被枪射伤,却无生命危险,他们被猪场的场长射伤,是受害者。随着卢贵友归案,事情似乎尘埃落定,但有些问题不得不拿出来讨论。农管是否有权强拆,是否要因拆除建筑而承担责任?有权不能任性,如果违法没有成本,那么维权就没有保障。

  

农管强拆猪场,致200头猪四散逃逸,猪场主人射伤农管事后投案自首

 

  农管拆除猪场

  农管与农民的冲突,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以往因为都是农管占上风,农民跌叫苦,所以没有引发关注。但有关信息可以在网络上查询获知,以往我们的文章里也曾略加引用。公众虽然嘴上不说,但打心底都同情,过去同情一个被滥用的权力威慑的弱者,如今则同情一个犯罪嫌疑人。但他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有人对违法行使权力进行制止,尽管卢贵友因为使用枪支涉嫌犯罪,法律会施加相应的惩罚。他的悲剧性结局刺痛大众敏感的神经,因为这个冲突的本质是行政越权和农民维权的激烈对抗,前者为了完成任务,后者为了生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如果按照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说法,就是当此之时,公民疑惑于在道德和法律面前该何去何从。

  假设网传消息为真实可靠的,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有人同情一个嫌疑人?答案是因为农管拆除猪圈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我们知道,合法的建筑也好,违法的建筑也罢,一个行政机关必须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才能将其拆除。该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且不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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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迄今为止并无一部法律授予农管行政强制执行权,故他们无权拆除任何建筑,无论建筑是违法还是合法。何况,农管本来是事业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只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享有行政权,若超越法律的范围就是普通组织,组织中的成员此时即为普通人,对普通人的侵权行为当然可以进行抵抗,就抵抗本身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法治的精神,适当的抵抗权应该予以保护,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是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同样,对待抵抗违法强拆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置,不能因为它是抵抗公权力就罪加一等。

  如果强拆者只是因阻止非法强拆而将强拆人员打伤,未造成生命危险,则应当不考虑适用《刑法》,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狱滥兴,如果非考虑适用刑法,也应当排除其他因素,以正当防卫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毕竟,在这些事件中,老百姓都是被动抵抗自卫,从未主动出击。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总得有一条路要走,如果堵死了路,就是狗也会跳墙。

农管强拆猪场,致200头猪四散逃逸,猪场主人射伤农管事后投案自首

  在这里,想起19世纪的法国大文豪维克多·雨果曾经描述过的一个失魂落魄的罪犯,冉阿让勤劳踏实,但是一贫如洗,有姐姐的7个孩子要养,趁夜在面包店偷了一块面包,被判刑4年,多次尝试越狱后加刑15年。

  雨果的原话是“他这个劳动者没有活干,他这勤劳的人缺少面包,如果这还不算一件严重的事的话。那么后来,有了过错又承认了,惩罚是不是太残忍,是不是太过火呢?执法方面是不是比有罪方面的过错更大呢?”

  卢贵友自首前的让堂弟卖掉自己养的猪,以替他还债。一个人虽然即将入狱,却还想着对他人的亏欠,倘若不公正地严厉惩罚这样的人,不是会寒了全社会的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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