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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上访反映问题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逮捕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4-14
  上访多年反被抓捕

  2023年4月7日,网上出现了“宁夏籍居民王芳于3月23日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3名不明身份男子抓捕”的信息,王芳户籍所在地的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紧急核实情况,并在三天后作出了情况通报。根据通报,王芳家在2009年被征收,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拆迁单位在履行安置协议之时做了调整,未依约全面履行。王芳的父亲王学金和弟弟王成要求拆迁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获应允。于是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来维权,直到2023年3月23日被三个便衣抓捕。

拆迁户上访反映问题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逮捕

  通报称,多年协商、上访无果后,王芳到北京反映问题,老家文昌镇政府随即派人不远千里来北京找她回去协商解决问题。但王芳情绪激动不予配合,工作人员便向文昌派出所报案,文昌派出所派出警察来北京找王芳未获。后来发现她在河北,又前去找她,才发生了“王芳被3名不明男子抓捕”的那一幕。

  福不双至,祸不单行,3月23日上午10点过,她已经被抓回家,弟弟与父亲去派出所询问传唤情况发生争执,下午就纵身跳入黄河自杀,寻觅无踪。对此,派出所只是表示”遗憾“。至于王芳,公安仅仅对她处以治安行政处罚,但不知道她被抓回原籍后会被如何对待。

  同一天,山东一名年近六旬的老农张奎香也因为维权被追究责任,不同的是,对她的指控更为严厉。

  2023年4月7日,东明县农民张奎香,因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投诉等行为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逮捕审判。她被指控犯下五项罪行:

  第一,2021年,她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随后被老家派人带回,并行政拘留10日;

  第二,12月31日,她到菏泽市信访局“缠访“、“闹访”;

  第三,22年4月19日,她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在政府南门下跪,引起了群众围观;

  第四,9月11日,她到北京打工,伺机“缠访”、“闹访”;

  第五,21年5月至12月间,她先后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拆迁户上访反映问题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逮捕

  起因是在2018年,张奎香家因棚户改造被拆迁,张奎香一家不服征收补偿决定,拒绝签字,张奎香认为强拆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但被驳回。后房屋被强拆。此后张奎香开启了长达4年多的信访维权之路。

  关于信访的三点疑问

  第一,将信访人员以跨省抓捕的方式带回原籍,法律依据何在?

  暂且不论两个人的诉求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这两起事件都是信访而被拦截,实质是截访。

  法律只规定民众可以信访,没有任何的规定对信访的群众可以实施“跨省抓捕”式的截访,也没有授予地方机关可以将上访户“跨省劝返”。相反,《信访工作条例》对截访行为作出严厉的限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截访和打击报复早就成为拆迁户维权的一大阻碍,在现实中曾肆无忌惮地侵害人权。自2003年孙志刚案件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开始有了截访。07年08年截访变得规模化,甚至成为一种生意,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一些黑监狱,北京最为集中,原因是信访人员目的地大多是北京。如今已经收敛了很多,但因张奎香与王芳这两个事件,说明陈裕咸案、黄希国兄妹案、李淑莲自缢案、杨天直死亡案等由非法截访酿成的惨剧,随时可能再次发生。

拆迁户上访反映问题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逮捕

  第二、信访扰乱了公共秩序?

  争取自己财产权是正当的行为,王芳在程序化途径无法维权的情况下才选择信访,况且信访也是合法的。政府方面的通报对她家拆迁的报道过于概括,我们无法得知准确信息。但就从通报本身来看,拆迁纠纷确实是存在的,拆迁单位未依照单方面变更协议,也是事实。而当年的拆迁单位可能不是政府而是开发商,则当年的拆迁协议,从主体上来说可能认定为民事协议,则拆迁方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不能擅自变更协议。

  王芳一家为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合法的方式,并无不当之处。即使语言有过激之处,充其量只能引起一些关注,对所谓公共秩序不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因此,大费周章地对王芳进行跨省抓捕,对她处以行政处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第三、信访等于“寻衅”,下跪等于犯罪?

  看看山东老妇是如何被定性的:上访统称为“缠访、闹访”,就是不说正式名称“信访”。试问,倘若与工作人员意见不一而发行争执,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刑辩律师在法庭上猛烈批驳检察官,或者抗议法官违反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叫做“缠辩”、“闹辩”,从而抓捕判刑呢?

  何为寻衅滋事罪?

  张奎香的“五宗罪”中最为显著,说她下跪是犯罪,上网投诉也是犯罪,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自1997年《刑法》废除流氓罪这个臭名昭著的口袋罪之后新增了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经常被滥用。

  该罪的表现有四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但相当一部分寻衅滋事定罪的人都达不到入罪标准。第(四)种情形,由于起哄闹事和公共秩序都是规范性语句,认定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因而具有广阔的操作空间,从而实践中经常被使用来对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人,这当然也包括拆迁户。该罪名成为维稳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下跪可能也是犯罪。但这样做真的能维持长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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