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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反悔征收补偿协议,竟要拆迁户返还赔偿款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2-22
  因为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相信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了,但产生争议的原因往往是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但是明明已经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却突然对约定的补偿内容提出质疑,甚至要求被征收人退钱的情况实属罕见。

  家在湖北某县的周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因为当地需要新建一条高速公路,周先生的一套三层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周先生主动搬迁并自行推倒了房屋,征收单位支付了赔偿款。第二年当地因为建酒厂新项目,又需要拆迁周先生剩下的一套二层房。

征收单位反悔征收补偿协议,竟要拆迁户返还赔偿款

  这个时候问题来了,原本征收部门只需要和周先生平等协商再签订新的赔偿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义务就相安无事,但征收单位却声称征收原三层房屋时将二层房屋的补偿一并写在了之前的协议里,还要求周先生自行推倒房屋。

  征收部门一招“乾坤大挪移”直接打了周先生一个措手不及,面对如此无理的要求,周先生自然不能答应。于是征收部门在年初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周先生返还二层房屋的补偿款130000元。

  看到这儿,相信大家已经十分愕然,怎么会有征收部门出尔反尔还倒打一耙呢,这样解释协议内容当真合法吗?起诉周先生返还补偿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周先生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征收单位反悔征收补偿协议,竟要拆迁户返还赔偿款

  首先,将二层房屋的补偿写进三层房屋补偿协议不合理也不合法。三层房屋拆迁是为了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和第二年建酒厂的项目是完全两码事,而且公路工程动工时酒厂连个影都没有,征收单位如何能预见第二年的建设需要,跨时空提前签订征收协议呢?难道该单位有未卜先知的能力?

  再者说征收补偿协议本质是一个行政行为,有其相对独立性,没有提前将两个独立不同时的拆迁项目的赔偿条款写在一个协议中的道理。并且征收单位与周先生并没有就二层房屋的征收赔偿问题有过任何协商,可见原协议中包含二层房屋的赔偿纯属无稽之谈,纯粹是征收单位为了图省劲、省赔偿凭空捏造的,甚至还妄图以此忽悠老百姓。

  其次,征收部门擅自变更已生效的安置补偿协议是违法的。安置补偿协议本质是一份行政协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同时是与被征收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民事属性。如果征收部门想要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协议,要么争取到协议另一方的同意,要么就应该满足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即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征收单位反悔征收补偿协议,竟要拆迁户返还赔偿款

 

  但该征收部门从头到尾没有就第二套房的赔偿问题与周先生协商过,本就是自己一方先违约违法。而不愿履行既不合法又损害自己权益的协议,周先生谈何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征收单位诡辩称周先生迟迟不推房,阻碍建设项目的推进,但从当初征收第一套房就能看出,在协商到位的情况下,周先生对于征收是十分配合的,征收单位作恶在先,却反过头来咬老百姓一口,用一套房的赔款拆两套房,周先生若推了房岂不是吃了哑巴亏。

  最后,即使满足了上述条件,征收部门直接向法院起诉变更协议相关内容也是不适格的。虽然征收部门的诉求是周先生返还130000元赔偿款,但实质上是对行政协议内容的变更,将赔偿标的由两套房变更为一套房,单套赔偿款也随之改变。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撤销或变更协议内容,而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既是对自身职权的推脱,也是对诉讼司法资源的浪费,何况征收单位所谓的变更无理又违法。

  最终这场于理于法都十分荒唐的诉讼“闹剧”以征收单位撤诉告终,之后关于二层房的赔偿也将重新协商,周先生的维权活动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当咱们老百姓面对征收方的刁难时,一定不要慌张,就像周先生一样保持冷静,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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