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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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必读

招商引资水电站安稳经营了14年,因省政府保护水资源政策遭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23

  2003年在当地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鼓励下,某水电站的投资人与县水电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2004年11月16日,水电站拔地而起投入使用,安安稳稳经营了14年。

  可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8月22日,当地省政府以保护水资源的名义,发出了《关于“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联合督查情况的通报》,要对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的水电开发活动予以关停和关闭,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2019年6月14日,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出手了,他们对水电站下达了《通知》,告知负责人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县政府研究决定限期拆除水电站的相关设施设备。两天后,水电站被强制拆除。

  案件筹备,京平律师明察秋毫,洞悉对方违法事实

  水电站是县政府让建的,建设经营的手续也是合法且齐全的,前前后后经营了十余载,怎么能说拆就拆呢?面对如此棘手的情况,水电站负责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水电站。经过多方比较,水电站负责人选择了办案经验丰富、律师资源优质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魏巍律师、陶朦朦律师帮助水电站渡过难关。

  

招商引资水电站安稳经营了14年,因省政府保护水资源政策遭违法拆迁

  京平律师介入后,对行政机关下达的《通知》作出应对,在帮助水电站起草了复议申请书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当地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当地县政府没有批准该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

  经过行政复议,京平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梳理,在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后,作出准确判断:当地的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林业局没有作出限期拆除设施设备的职权,冒充上级机关批准该《通知》,是彻头彻尾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属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于是在做了充足准备后,京平律师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两被告作出《通知》行为无效的诉讼。

  法庭雄辩,代理意见滴水不漏,终获确认无效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当地的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林业局对京平律师的请求提出了五点反驳意见,主要总结为:实体上,认为水电站不符合政策要求,该拆;程序上,违法拆迁行为已经起诉至中级法院,再起诉《通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林业局提出的观点早就在京平律师的意料之中,京平律师先对起诉《通知》不是重复起诉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虽然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与本案是基于同一事件,但诉讼请求不一致,也不是同属相同被告,不属重复起诉。

  对于实体方面,京平律师指出,涉案水电站的建造是否符合政策与《通知》是否属重大违法没有必然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林业局只是行政主管单位,有处罚权但没有行政强制权。水电站的存在是否违法,应由行政部门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由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但在本案中,两被告机关既无行政强制权,行政部门也没有作出的行政决定,在此情况下两被告作出的《通知》超越职权,属重大且违法行为,应予认定该《通知》无效。

  

招商引资水电站安稳经营了14年,因省政府保护水资源政策遭违法拆迁

  法院最终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确认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作出的《通知》无效。这份宝贵的无效判决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使得相关强制拆除行为的关键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为整个维权奠定了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