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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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违法拆迁:法院确认城管局认定门窗公司为违法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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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赣州市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

  【被申请人】赣州市某门窗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程东胜律师、桑兆玉律师

  【案情简介】

  赣州市某门窗公司于2018年收到了某城管局出具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其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城管局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门窗公司的经营者朱先生不服某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某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于是,律师指导朱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律师再次帮助某门窗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二、确认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某城管局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庭审过程中,某城管局辩称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中限期自行拆除的日期与通知书送达的日期为同一日,并没有给被申请人适当合理的自行拆除期限,违反了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原则;通知书明确限定了被申请人逾期不自行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将自行限期拆除与强制拆除决定本应先后作出的两项实体内容,合并在一起作出决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此外,通知书中并未告知被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某城管局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对违建实施强拆,在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帮助您制定完备的维权策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江西赣州拆迁维权胜诉:法院确认城管局认定门窗公司为违法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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