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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法拆迁维权案例:城中村改造要求“限期腾房”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8-09-14

  

  【申请人】吴先生、袁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崔凤荣、蔡晓仪

  【被申请人】湖州市XX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在湖州市XX镇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其房屋由于该区域启动城中村改造攻坚和建设项目被划入征拆范围,由于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仍在持续协商中。然而,2018年4月16日,委托人收到被申请人下设机构征拆指挥部作出的《通知》,要求委托人于4月18日搬离腾空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届时如物品损失,后果自担。

  委托人收到这样的通知后,立即联系其委托的京平拆迁律师团,京平律师迅速做出应对策略,并预料到房屋有被违法拆迁的危险,提前指导委托人做好取证等准备工作。

  【维权经过】

  确定行政主体,当机立断申请复议撤销

  《通知》落款单位是XX镇征拆指挥部,然而京平律师深知,征拆指挥部本身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因此京平律师直接将其设立机关,即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启动相应程序。由于时间紧迫,京平律师于4月18日立即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同时,请求撤销案涉《通知》。

  违法拆迁者嚣张违法,临时机构做挡箭牌逃避法责

  在启动复议程序后,被申请人不顾法律权威,仍然嚣张违法,于4月20暴力强制拆除了委托人的房屋。并辩称:由于房屋已经强制拆除,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应不予支持;同时,称《通知》不具有可诉性,因落款为“征拆指挥部”,该征拆指挥部只是被申请人为实施城中村改造攻坚和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清零专项行动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因此申请人不应将其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对象。并且辩称,该《通知》之是行政指导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申请。

  京平律师用专业说话,一一击破

  被申请人在没有合法依据、没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实属目无法纪、嚣张违法,但得益于京平律师早有预见并做好万全准备,且本次程序中撤销《通知》为后续维权获取赔偿奠定了有利基础,

  京平律师提出,被申请人并非实施征收工作的法定机关,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申请人限期搬迁,并对未按期搬迁情形设定了法律后果,超越职权对申请人设定了义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行为违法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予以撤销。

  【胜诉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后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设立的临时机构作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但由于案涉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请求撤销《通知》已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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