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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案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8-06-07

  

  【案件索引】

  湘府复决字[2018]×号

  【申请人】:言先生、汪先生、汪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言先生、汪先生等3位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并无法接受拆迁方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遂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桑兆玉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维权。

  经过政府信息公开,京平律师了解到,2013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同意征收株洲某示范区集体土地近50公顷,作为株洲市2011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二十一的建设项目用地;2015年11月,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9月,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由于市政府未依法在征地范围内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始终未能见到该公告,他们在京平律师协助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于2017年12月6日知道此方案的存在。

  【维权经过】

  拿到这份公告,京平律师敏锐地发现存在的诸多违法点,并指导言先生、汪先生等3位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京平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1、涉案征地批文自国务院2011年批准起至发布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2016年长达5年,早已过了两年时间,征地批文业已失效,据此制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2、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其中引用的相关文件未依法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应每2至3年调整提高一次,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本案中, 2016年制作补偿方案,而各项补偿仍在执行2011、2013年的标准,显然不符国家要求。

  3.公告缺少关于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等必要的内容,三位申请人无法全面了解补偿安置的标准,而且剥夺了申请人选择安置房的权利。

  4.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公告,且未依法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

  株洲市人民政府也不善罢甘休,找出种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株洲市人民政府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6年9月制作并予以张贴,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其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省政府审批单并未失效。

  【尘埃落定】

  复议机关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违法。

  复议机关认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虽然载明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它权利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对方案有异议可申请听证等权利,但株洲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出的当日,便批准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便应当按照该方案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因此,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客观上变相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申请复核、听证等权利,国土资源部门也未在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复议机关认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并最终做出如下决定: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

  

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案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