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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拆迁诉讼胜诉: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4-13
  

  【上诉人】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月华律师

  【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委托人张先生是山东省济宁市某县某镇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6月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2018年7月某日该县城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小组对委托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张先生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为由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几日后,在未与张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委托人随即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本所朱月华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山东济宁拆迁诉讼胜诉: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山东济宁拆迁诉讼胜诉: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