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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河北秦皇岛罗某买房索赔案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7-24
【基本案情】:秦皇岛红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言称可将其在建的位于兴港小区9栋2单元501号5层的面积为91.58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委托人,并于2009年6月9日与委托人签订了编号为9-2-501的《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同日收取委托人房价款231341元,合同约定秦皇岛红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委托人使用。但是此后一直逾期交房,直到2012年5月25日经委托人质询才告知此房早已卖给他人,并言称申请人其实并无购买此房的资格。

【案情分析】:经济适用房属于政府管理的保障房,其购买有严格的资格和流程规定。秦皇岛红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出售于委托人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商品房,能否适用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欺诈的双倍罚则的司法解释还有待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