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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遇到冷处理该怎么办?

文章来源: 赵健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06-20

  在我国安土重迁思想还比较强烈,征地拆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安定生活。但因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有待完善阶段,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拆迁方的逼迁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其中常见之一的手段就是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待被拆迁人。那么在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拆迁维权成为被拆迁人最为关切的问题。

  首先拆迁律师认为对于拆迁方的冷处理分为两大类,即属于行政不作为和非行政不作为。那么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认定拆迁方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对于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在我们之前的文章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那么什么样的冷处理方式会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拆迁律师现在就一一道来。

拆迁遇到冷处理该怎么办?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必须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二、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四、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所以在面对拆迁方行政不作为的时候当然要拿齐法律武器来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在实践中认定行政不作为复杂程度只能让专业的拆迁律师来操作。拟通过自学法律来拆迁维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会让当事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事半功倍。

  那么遇到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拆迁方冷处理手段,又当如何?

拆迁遇到冷处理该怎么办?

  同样被拆迁人要保持一颗“火热的心”。众所周知,在一件事情的初期,我们都抱有十二分的精神,但是对方采用拖字诀就会消磨我们的耐心和精力,如果不能做好充足的准备,那么一旦对方回过头来立即以极快的速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们就会措手不及,丧失掉有利地时机,被动的等待对方的宰割。

  同时要以平和的心态应对拆迁。大多数拆迁户在面临拆迁纠纷时,经常表现出忐忑不安、惊慌失措、悲愤交加等情绪。这类情感的刺激和积累容易让人失去理性,导致过度反应,不利于拆迁案件的解决,使自身处于被动局面,无法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拆迁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得以凸显,选择一名优秀专业的拆迁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处理好与拆迁方的关系,拆迁采用冷处理方式,我们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一直拖着不签协议也不采取任何手段,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要知道拖到最后受损的一定是我们。拆迁方要用地,久拖而拿不到的时候必然会使用一些非法的逼迁手段,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逼迁,所以从被拆迁人的角度讲,如果补偿无法平等协商陷入僵局、遇到拆迁方冷处理的时候,应当积极启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用理智的有效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在前期搜集好对我们维权强有力的证据,时刻保持警惕,以平和的心态对待拆迁问题。在拆迁这块大蛋糕的巨大利益面前,拆迁方的“智慧”不容小觑,要时刻严防拆迁方对逼签手段的“破旧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