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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自欺欺人了,信访也是有潜规则的!

文章来源: 赵健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02-19

 

  信访,法律之外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表面看起来,信访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实际上,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信访其实是有选择性的、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那么,究竟信访对我们百姓而言意味着什么呢?小编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揭开这个百姓“熟知”的拆迁维权途径,看看这个面纱下面的信访究竟是什么!

  郭先生,是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余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2年,郭先生所在村村委会领导擅自变更村内某荒沟的集体土地性质,在其上建设陵园、厂房等进行商业开发。针对此案,郭先生虽然可以选择直接上访,向相关部门举报村委会的行为,并要求惩处。但是,拆迁律师不得不提醒广大群众,信访在法律之外,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但是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说,信访是百姓的权利,但信访答复并不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虽然,本案中的郭先生没有坚持信访,选择了法律途径维权,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但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针对郭先生的查处申请只是按照信访事项进行了处理,向郭先生出具了一份含糊其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却没有对郭先生所反映的村委会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案件处理到这里,拆迁律师必须要说的是,虽然实际生活中信访群众一浪高过一浪,多数是因未得答复而终,但事实上,即便得到了信访答复也可能就是这么一份含糊其辞的意见书,而不能解决问题之本。

  最后,郭先生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了维权目的。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郭先生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2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没有对郭先生在查处申请中反映的“村委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该荒沟的集体土地性质,在其上建设陵园、厂房进行商业开发”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决定予以撤销,并重新对举报的情况作出处理。

  不得不说,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排斥信访,决心将其扼杀于摇篮,有些政府部门也在投机取巧的利用信访这一制度。他们以踢皮球的形式忽视广大群众的信访,却以信访答复的形式逃避法定职责,搪塞行政相对人的请求。

  中国式政府从中央到乡镇各级党政政府之间存在十分森严的等级地位,形成的是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而在上访者看来,最没有“官官相护”嫌疑的是中央政府。所以,上访的最终目的往往是“千方百计进京城”,也造成了一个以北京为圆心的上访高发地域。北京周围的几个省份一度成为了上访大省。曾有人将山东临近铁路的几个村庄称为“国务院直属村”,只因民众去北京很方便,一有什么事,村民便乘坐火车到北京上访。另外,河北某县由于与北京相邻,到天安门的距离比到省城的距离还近,预防上访、维护稳定也就成为了当地政府的头等大事。

  然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现行政府体制,其实决定了位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源乃至精力。如此,面对潮水一样涌来的上访者,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判断哪些上访者的控诉更真实,而信访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问题比别人的问题更重要,需要优先解决。中央政府有时需要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也就是直接获得信息,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组。故,上访事项一拖再拖、时间一耗再耗、权利一损再损,维权时机错过了、维权实效错过了……

  在行政案件中,中国的信访部门是独一无二,但他的存在却不知是幸哉或是谬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