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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扬州市政府征收决定案代理意见

文章来源: 赵健
发布日期:2014-09-19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赵健、邸顺红两位律师,代理其不服扬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征收行为违法。

  1、本案中瘦西湖鉴真广场的建设不属于公共事业的范畴,被告以公共事业建设为理由征收公民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被告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是基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所谓公共事业是指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基础建设,旅游行业本身就不属于公共事业,且瘦西湖景点的经营模式已经完全市场化,其经营主体是瘦西湖旅游集团公司,并采取封闭式经营,以收取150元的高额门票的盈利的模式,而被告称改鉴真广场的改造工程是为了提升瘦西湖景区的层次,那说明鉴真广场的改造只不过是为瘦西湖的配套工程,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不论从经营主体还是经营模式上来说都非公共事业,而是一种市场化的盈利行为, 不符合公共事业的公共性。

  2、退一步来说即便鉴真广场是公共事业,但其项目不是政府组织实施,不符合房屋征收的要件,所作出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被告所援引的第八条必须符合公共事业个公益性,还需要符合政府组织实施的特点,而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综合本案事实来看,政府机关在鉴真广场的建设过程只是起到了法定的审批功能,并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参与了任何形式的组织和实施行为,恰恰通过被告的证据该建设项目是由瘦西湖旅游集团公司出资并进行相应的建设,因此不符合政府组织实施的要件。

  3、退一步说,即便鉴真广场是属于公共事业,而原告房屋根本不在其建设范围内,被告又随意扩大了征收范围的违法行为。

  通过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鉴真广场实际建设并不需要征收原告的房屋,也就是根本不在其建设范围内,该广场距离原告原有房屋将近200米左右,且原告原有房屋门前停车场并未发生变化,最不可思议的是原告房屋被非法违法拆迁后所建设的仍然是商业用房,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假借鉴真广场建设扩大了征收范围,原告的房屋被非法掠夺后进行了重新翻建由瘦西湖旅游集团收益,这与抢夺有何区别,何谈公共事业,何谈公共利益呢,这种假借公益事业的幌子掠夺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违法行为理应得到法院的纠正。

  二、该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此该征收决定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被告所提交的《扬州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相关的证据并没有鉴真广场相关的内容,不符合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没有专项规划。据此因该项目进行的征收系违法征收。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没有公示和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下作出,被告依据此违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而从被告的相片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其时间和地点,该补偿方案并未依法公布,即便已经公示,且该补偿方案和最终落实实施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差别,最终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具体补偿标准在最初的方案中并未公示,显然是违法的,在尚未公示的情况下更谈不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四、征收决定的征收补偿方式违反法律规定。

  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可见,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条例和扬州市的地方法规。

  五、被告没有作出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由征收决定单位作出,被告提交的社会风险评估不是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也不是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反了因此该征收决定违法,至于被告所说的扬州市房屋风险评估的办法违背了上位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且被告所说的该办法不是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六、没有征收补偿的资金账户和专项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本案就是因为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非法违法拆迁行为,在景区外营业房市场价早已经到达三万一平,而景区内的营业房给予1.7万元,这显然已经严重背离了补偿公平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征收补偿费用的资金证明。提供的旅游集团公司的资金账户与被告没有关系,而改证据恰恰证明了鉴真广场项目的盈利性,而非公益事业。

  七、被告允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再委托的行为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于征收补偿工作委托给了平山乡人民政府,这种委托行为和接受委托的行为均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以合法为前期,因此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均系违法行为。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房屋征收立法精神,,绝对不能成为实现某些利益集团利益需求的工具,被告以为了满足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作出征收决定因欠缺最基本的公益性而严重违法,且在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没有作出风险评估和提供资金证明的情况下,更是违法基础上的违法,而被告给予原告的补偿标准仅仅1.7万元,距离市场价相距甚远,在此情况下原告的房屋竟然遭到非法违法拆迁,原告三代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被告在利益驱使下所实施的违法征收行为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和影响,请贵院在充分考虑本案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律师:赵健 邸顺红

  2014年5月8日

案件详情:https://www.cxzfz.com/html/2014/jiangsu_0915/5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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