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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视角:“个人隐私”岂能成为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4-02-12

  ——评房山村民诉审计局信息公开案

  近日,北京房山区村民起诉房山区审计局一案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热点新闻。据《法制晚报》报道,因为拆迁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的村民张某要求审计局公开拆迁补偿的具体数字,而审计局则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予以拒绝,为此张某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庭。目前,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独义村村民各家补偿的具体数字为个人隐私,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从而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笔者同张某一样,感到非常失望。尽管已经是终审判决,但是上述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仍然十分值得商榷。诚然,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各被拆迁户的补偿情况肯定会涉及到个人的信息,但仅仅因此就能认为是“个人隐私”而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吗?恐怕没有这么简单。所谓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向他人公开或被他人知悉的秘密信息;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但是并非一切涉及个人的信息都受隐私权保护,构成隐私权的个人信息必须具备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这些信息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即便是个人信息,也不能免于公开。

  很明显,作为房屋拆迁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拆迁补偿乃是衡量整个征收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不仅仅是单纯的私人交易,而是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因此,各被拆迁户的补偿情况也并非与他人无关,恰恰相反,这些情况直接反映了拆迁补偿的公平和透明与否,拆迁中的每一位被拆迁人对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情况都应当享有知情权。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尽管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方面暂时还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二者的精神应当是一致的,无论是何种土地性质,拆迁补偿都应当公平、透明。此外,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而言,征地拆迁中往往有一部分补偿款是先付给集体组织后再分配到个人的,这个时候每一户分得多少补偿款,就更加直接影响到其他户的补偿了。

  实际上,早在2009年北京一中院就首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定政府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个人隐私,应予公开。显然,政府与各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就包括了各被拆迁户的补偿情况。而在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政府以拆迁补偿安置证明等文件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信息公开,应属不当。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在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部分,明确指出要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其中就包括补偿结果信息公开,重点之一是将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实行阳光征收。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同样有所体现。在房山村民诉审计局信息公开案中,审计局显然没有依法履行上述信息公开的职责,而法院判决未能予以纠正,同样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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