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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4-09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解析

  农业乃百业之本,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党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01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开发布。

  在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三条意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明确提出了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

  纵观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模式,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已成为普遍现象,这样不仅大量解放了农村劳动力,还提高了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并且便于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趋尖锐的形势下,提出这样的要求,其另一层面的含义也不言而喻。

  实现“家庭农场“式的农业集约化经营,对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专业知识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即便国家在政策上提供支持鼓励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农民的个人承包是远远不能实现的,这样,外部资金的介入似乎是水到渠成了。近年来,在一些农业大省,工商业资本投资农业也并不是什么罕见现象,但是真正投资于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并实现盈利的,还是很罕见的,《时代商报》引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种植业处处长高峰语:“资本下乡的最大机遇其实并不在产中,而在产前和产后。”古语有云:“羊群逐草,商人趋利。” 当然,不能排除部分商人眼光独到看到了商机,或是真心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服务三农,但是,农业生产的中产环节利润并不高,那么到底为什么有那么多工商业资本竞相下乡呢?这其中有何玄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合同约定、不擅自违背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基本前提,土地流转一直是允许的,现阶段,法律上并无对“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明确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农村户口或是城市户口的居民,都可以按规程对土地进行租赁和后续操作。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此中玄机正在于此,许多企业千方百计或是租赁,或是承包到土地,但他们租到土地并不为全心全意搞农业,而是日思夜想期待农转非,这样不仅违背了中央政策的初衷,对农业发展、农产品供给不利,无疑也侵害了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

  笔者认为,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是中央惠农、利农,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手笔,但是,在鼓励工商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同时,也要用心引导,对于“挂羊头,卖狗肉”侵害农民利益、损害农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立法部门以及农业管理部门也要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相关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办法。农民朋友在遭遇土地被非法转化、占有的情况时,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