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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拆迁维权的探讨——简评广东多地出台党员不配合拆迁被除名之规定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2-25

  看到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讲广东多地将党员参与上访和党员本人以及亲属不配合拆迁作为除名“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毫无疑问,党章中当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作为基层党组织有这样擅自增加处罚规定处理所谓“不合格党员”的资格,抑或是说权力么?党员就没有合法上访的权利吗?党员的正当权利、财产利益就可以被随意侵害吗?

  今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上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并且要对党员规模实施总量控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华民族的领导核心,不断净化党员队伍,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这却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挡箭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并且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在这样的规定下,党员岂不是被排除在公民之列?正如青年报文章中所引中央党校洪向华教授语,“设立信访机构的初衷就是保证下情上达,党员也是老百姓中的一分子,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前也有信访局长自己上访的案例。”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反了信访机构设立的初衷的,最近几年,各地方政府每年都在维稳上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各地群体性事件反而有增无减,维稳压力越来越大。

  笔者认为,这就好比大禹治水,只能用疏导的方法,各地方政府要转变执政理念,真真切切的保证基层言论渠道的畅通,相反,纵观各地竞相出台的相关规定却好比大禹的父亲鲧,总是在千方百计的堵,这不是长久之计,也和党中央的领导理念相悖。

  作为一名专职的拆迁维权律师,我经手了无数拆迁案件,这其中当然不乏无事生非的“难缠户”,但是,绝大部分拆迁案件都是由于地方政府违法拆迁,或是拆迁补偿费用过低等原因引起的。现在,广州市的一些地方政府顺手牵羊,以响应党中央净化党员队伍之名,行滥用私权为违法拆迁保驾护航之实,真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规划中由拆迁引发的血案,群体性案件正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地方政府不思出台相关规制拆迁行为、补偿方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反而把党员的维权权利给切掉了,难道党员就不会是违法拆迁的受害者么?难道党员的正当权利、财产利益就可以被随意侵害吗?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群体性事件研究专家单光鼐所言:“这些规定的设计者仍停留在‘敌对思维’。”“他们认为,凡是参与了群体性事件的,都是坏人,都应该被惩罚。我们一直呼吁,这种思维急需改变,要看上访事件中的具体矛盾,不能‘一闹就抓人’,不能简单归纳为上访就是有错。”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仅限制了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也把基层党员发挥热量,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的作用给一刀切了。

  笔者不支持那种动辄煽动打砸政府部门、自焚、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那样于己于人都没有半分好处,现在是法治社会,无论是党员还是公民,都应该具有法律维权意识,尤其是党员,不应该作为一个事态的扩大者而存在,应该发挥自己的先进性,用法律手段规制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引领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赵健律师 1346667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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