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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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拆迁与依法行政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7-13

  农村的房屋拆迁与依法行政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常常需要拆迁掉某些农村的房屋,以实施新的规划、建设新的宏伟目标。一定程度上说,这对当地的经济是可能有所促进的,也会给当地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但是,拆迁农村私人所有的房屋,一定得讲究依法行政,否则,必然会产生行政违法,给被拆迁者带来损害,给社会造成不和谐的因素。毕竟“家”是农村人生活的根本之一。

  貌似合法的种种拆迁依据

  拆迁必须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能否找到拆迁农村房屋等设施的法律依据是最重要的一点。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者某省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农村房屋等设施进行拆迁呢?答案是否定的。农村的房屋设施并非城市房屋设施,故而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列。

  其次,能否找到一些相关的立法打个擦边球呢?例如,在轰动一时的嵩山少林寺景区圈地案中,河南省登封市政府就曾以《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拆迁。该条例规定,“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似乎依据此暂行条例,就可以拆除农村的房屋设施。但事实并非如此。是否为“侵占”、是否为“违章”均需严格认定。如果在有“风景名胜区”之前就有了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的房屋设施,就不会是侵占,更不存在违章的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不溯及既往。《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于1985年6月7日实施,自然不能对之前的行为加以约束。故而,拆除农村房屋设施的行为需要注意这一时间的界限。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依据某个被批准的规划对农村的房屋设施进行拆迁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其一,农村的房屋设施是农民的合法财产,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受非法侵犯。按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批准文件并不是法律,也就不能作为拆迁的依据,否则我国就不是法治的国家,而是人治的国家。其二,批准规划也不等于批准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即使建设项目被批准了,还必须要有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农村房屋理应如此,缺一不可。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依据与农民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其房屋设施进行拆迁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协议本身可能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而这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果没有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而仅凭拆迁协议就实施拆迁,则协议因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而违法。依据违法的协议进行拆迁,自然也是违法的。

  拆迁与补偿必须依法而行

  严格来说,在没有法律为依据的情况下,任何拆除农村房屋的政府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在法律明确之前的过渡期,则只能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来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此,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第一步。

  在拆迁的依据问题解决了之后,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就成为一个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了。正当合理的补偿是得到农民认可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法律还缺乏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应规定。有的地方则按照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进行。应该说,按照行政法中最相类似的比照原则,在对农村拆迁房屋进行补偿时,参照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才是最合适的。我们更期待有权部门能填补此方面的立法空白,给拆迁农民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总之,发展地方经济固然可嘉,但这种经济利益的获取必须以保护好每个农民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而只有地方政府做到依法行政,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农民个人与地方经济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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