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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农村拆迁:城中村改造街道办无任何手续强行毁损、拆除了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1-03
  

  【原告】朱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办”)

  朱先生是浙江温州人,在某区某街道合法拥有房屋。后因城中村改造,朱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未就征收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朱先生没有和征收方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未曾想,某街道办在无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强行毁损、拆除了朱先生的房屋。

  朱先生认为某街道办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几经辗转,朱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顾冬庆律师和晏红霞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案件情况、梳理案件材料、制定维权策略等一系列工作。随后,京平律师指导朱先生就某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某街道办辩称,其拆除朱先生房屋的行为系依法履行自身征拆房屋和拆除违建职责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拆除程序合法。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有理有据地一一进行了反驳。首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朱先生房屋中有部分属于合法建筑,原温州市国土局已就涉案房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并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其次,虽然某区执法局已就朱先生房屋的部分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是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且未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责成的情况下,某街道办径行强拆了朱先生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综上,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某街道办强制拆除朱先生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经审查,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朱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浙江温州拆迁维权胜诉:城中村改造街道办无任何手续强行毁损、拆除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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