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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农村拆迁: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房屋被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8-03

  

  【原告】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董琛律师、郗华晓律师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

  【案情】

  周先生系浙江省湖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2012年5月,周先生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原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该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其委托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先生签订《异地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8月2日,原县国土资源局向周先生送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表明,本次房屋拆迁由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1月4日,县自规局委托的某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周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周先生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并且某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接受县自规局的委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县自规局作出的行为,应由县自规局承担责任。

  周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董琛律师、薛正懿律师、郗华晓律师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县自规局违法拆迁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明确指出县自规局应当承担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且该强制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法定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即为县自规局。涉案的房屋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拆除,并且县自规局没有证据证明该违法拆迁行为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故县自规局应当承担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

  另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县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经复议后已被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原县国土局为作出其他行政决定、亦未告知周先生陈述、申辩等权利,其强制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法定程序。

  【胜诉】

  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浙江省湖州市下辖的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浙江湖州农村拆迁: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房屋被违法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