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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拆迁案例:征收拆迁过程中拆除供电设备断电影响村民生活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2

  

  【原告】颜先生等八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简称“某县政府”)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某县供电公司(简称“某县供电公司”)

  颜先生等八人在河南省某县某乡的村里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后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在征收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某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向某县供电公司下发《关于2019某县重点项目涉及某村供电设备拆除的督办单》(简称“督办单”),要求其拆除某村的供电设备。后某县供电公司对某村的供电设备进行了拆除,使得颜先生等八人的房屋此后一直处于断电状态,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颜先生等八人认为上述断电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几经辗转,颜先生等八人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和董琛律师,并委托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经调查发现,某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某县政府设立的,于是,立即指导颜先生等八人将某县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某县政府辩称,某村供电设备的存在是极大的浪费,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妨碍了该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损害了村民切身利益,应当被拆除;颜先生等八人与断电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某县供电公司也发表了意见,声称督办单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且其内容不涉及颜先生等八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某县政府和某县供电公司的主张,京平律师有条不紊地一一进行了反驳。首先,某县供电公司在拆除某村供电设备的时候,颜先生等八人的房屋尚未被拆除,该断电行为影响到了颜先生等八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由此可见,颜先生等八人与某县供电公司的断电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其次,证据显示,某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是在某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作出督办单的,因此,某县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再者,督办单指向明确,且依据其内容实施的拆除供电设备行为已经对外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了供电范围内住户的日常生活,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此外,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某县政府设立的某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督办单侵犯了颜先生等八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但是鉴于实际上已无必要撤销督办单,最终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2019某县重点项目涉及某村供电设备拆除的督办单》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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