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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农村拆迁案例:征地在即第三层房屋变违章建筑限期自行拆除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5-19

  【原告】曹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李定寰律师、刘艳玲律师

  【被告】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某执法局”)

  案情简介

  曹女士一家在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地政府于2017年开展“三改”专项行动,将曹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列入了征收范围内。因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曹女士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2019年6月某执法局针对曹女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曹女士自行拆除在村内建设的第三层建筑,面积为204.72平方米。

  基于此,曹女士决心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李定寰律师和刘艳玲律师代理器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情进行分析。京平律师团认为,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且在曹女士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进行执法,显然是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手段,于是京平律师团指导曹女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执法局于2019年6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维权经过

  庭审中,某执法局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却砸,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2月,某执法局在巡查时发现了曹女士的房屋存在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加层的情况,遂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书,要求曹女士自行整改。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批复文件规定,某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中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执法局行使。

  京平拆迁律师团认为,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的规定,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只是向曹女士告知了陈述和申辩权,未告知听证权利。某执法局未告知听证权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

  胜诉

  最终,绍兴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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