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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农村拆迁案例:为省道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征收行为合法性申请信息公开无回应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6

  【申请人】纵女士、郭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纵女士和郭女士均系安徽省宿州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主要用于居住和经营。后因省道改建工程(某县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纵女士和郭女士的宅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019年3月15日,纵女士和郭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省道改建工程(某县段)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其他材料。

  但是,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公开上述申请信息,且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

  为了获悉征收行为相关信息、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纵女士和郭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朱艳姝律师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纵女士和郭女士就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过法定期限不公开、不答复的行为,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申请公开时其尚未挂牌成立、因不存在所申请信息而无法提供、应向某县住建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为由,为自己的不公开、不答复行为进行辩解。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纵女士和郭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处于机构改革期间,虽然当时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未挂牌,但其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职能并未发生变化。

  其次,《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上述规定,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纵女士和郭女士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她们应当向某县住建局申请上述信息。因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纵女士和郭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违法。

  最终,经审查,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纵女士和郭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京平拆迁律师温馨提示】

  2019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延长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答复期限,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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