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

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农村拆迁>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7日内自行拆

农村拆迁

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7日内自行拆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9-18

  【案例索引】(2019)粤0203行初X号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某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广东省某市某村拥有一处房屋。后来该处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为了了解相关事项,李先生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当地进行了咨询。在咨询之后,便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在2017年7月6日,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先生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李先生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件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某市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8年7月13日,某市建设局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对建设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先生决心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

  【维权经过】

  李先生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于2018年12月24日向广东省韶关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由于某市实施了机构改革,将建设局的城乡规划职能划归到某市自然资源局、将城乡规划执法职能划归某市城管局。因此,李先生要求将被告变更为某市城管局及自然资源局,并且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在庭审过程中,自然资源局辩称,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处罚的法律依据充分,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给予确认和支持。而且城管局认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将2017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不准确的内容进行了更正,因此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支持。面对自然资源局和城管局的说法,京平律师没有丝毫的退让。京平律师指出:通过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许可证、证明,税收通用完税证等证据,证明了李先生的住宅具有合法手续,并不是违章建筑。因此建设局在2018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据此,京平律师请求法院撤销2018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某市自然资源局以及某市城管局提交的证据可知,2017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后,建设局并未将被诉的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对待,而是依赖于其在2017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材料和程序,直接作出一个文号异于2017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因此建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这一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据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某市建设局于2018年7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农村拆迁案例: 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7日内自行拆除

  【律师说法】

  维权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是对于意志力的考验。因此当您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借助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