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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在诉讼期间政府无权申请法院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7-20
  案情回顾:委托人在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太平胡同用有合法房产并且经营着一家振动器厂,2010年吉林市建设委员会给拆迁人下发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2012年6月份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2)吉市建裁字第021号行政裁决,7月吉林市建设委员会想船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距离作出裁决时间仅仅一个半月的时间,当事人委托本团队拆迁律师赵健、库建辉律师参与了法院组织的违法拆迁听证帮助其拆迁维权。
办案掠影:在听证会过程中争议焦点是建委是否有权申请司法违法拆迁和裁决的合法性,在听证会的过程中除了针对裁决违法性提出质疑外,代理律师认为,在诉讼期间作为裁决机关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违法拆迁,应该驳回建设委员会违法拆迁申请理由如下: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意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的条件;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综上法律可以看出:只要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法的期限不起诉的,裁决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违法拆迁,对于建委提出的诉讼期限不停止裁决执行的观点,本律师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建委所指的不停止强制执行是指的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裁决,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后行政违法拆迁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因此只有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后裁决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违法拆迁。经过激烈的庭审,最终建委无话可说,在没有签开庭笔录的情况下灰溜溜的离开了法庭,结果可想而知。
律师提示:在遇到不公平拆迁的时候一味用抵触情绪懈怠的维权只能丧失最好的维权时机,假如本案中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如果错过起诉和复议期限,就会成为对方申请违法拆迁的充足的理由,受到损害的只有我们老百姓,拆迁维权需要的是智慧、勇气和信心,希望我们都能有一颗勇敢的心,拿起法律的武器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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