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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违法征收:未经合法征收土地被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给某投资公司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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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村民小组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雷亚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村民小组在当地拥有合法耕地230多亩,历来由该村民小组的村民耕种。2018年10月,因涉案土地遭到非法破坏,被不明施工人员强挖和填埋,某村民小组通过向主管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时得知,该涉案土地已经于2014年5月被某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给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0月给颁发了土地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雷亚律师,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指导当事人开启维权之路。经过调查得知,在未对该涉案土地进行前期调查、公告等程序,甚至未告知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某市自然资源局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颁发了土地证。律师表示,这是严重违法的情形,遂于2019年3月指导某村民小组成员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14年10月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土地证违法,并撤销该土地证。然而,某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涉案土地证。律师指出,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未经合法征收程序的土地进行出让、发证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某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颁发土地证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村民小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且该起诉也超过了法定期限。

  对此,律师表示,原告作为涉案原土地的所有人,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的发证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某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土地证虽然于2014年7月进行了土地登记公告,但这只是初始土地登记的必经前置程序,目的在于督促土地使用者、拥有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办法土地证的结果,且公告与颁发土地证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涉案土地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后,原告信访才得知某市自然资源局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另外,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并给予合理征收补偿后,才能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本案中,对涉案土地虽已批准征收,但2018年9月才由某镇政府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某市自然资源局在2014年1月就对涉案土地挂牌出让,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第三人某投资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二、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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