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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违章拆迁案例:未签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就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5-20

  【原告】吴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姜雪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简称“某县政府”)

  【第三人】某县某项目建设指挥部(简称“某项目建设指挥部”)

  吴先生系湖南永州人氏,在某县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后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了征迁范围。但是,由于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并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为了争取合理征收拆迁补偿、捍卫合法权益,吴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和姜雪律师代理他的拆迁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开始搜集证据、整理案件材料、制定维权策略。然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某县政府设立的某项目建设指挥部强制拆除了吴先生家的房屋,给吴先生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面对这一情形,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吴先生就案涉违法拆迁行为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某县政府辩称其不是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具体实施人,不是本案适合被告;而且,某项目建设指挥部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某县政府的主张,京平拆迁律师摆证据、讲法律,一一进行了反驳。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此外,证据显示,是某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而某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某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由此,某县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某项目建设指挥部在吴先生与相关部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腾地决定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吴先生的房屋,没有强制执行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经审查,最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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