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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违法拆迁案例:确认违法拆迁违法后拆迁方只愿赔偿房屋直接损失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09

  【原告】姬先生等人6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姬先生等6人在河南省焦作市某村各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南水北调绿化带征迁范围。2017年3月,某村制定《某村安置方案》,载明了该村的安置办法。因安置方案不合理,姬先生等人未与拆迁方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7月9日,某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姬先生等人的合法房屋,并导致其财产不同程度毁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姬先生等人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组成拆迁律师团队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首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后于2018年7月9日,律师指导姬先生等人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政府2017年7月9日违法拆迁房屋的行为违法。2018年12月1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某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2019年3月12日,律师指导姬先生等人向某区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然而某区政府签收后未予答复。答复期过后,律师便指导当事人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区政府赔偿因其违法拆迁行为给姬先生等人造成的房屋损失、附属物及设施损失、屋内物品损失、装修装潢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庭审过程中,某区政府辩称其只需赔偿因违法拆迁行为导致的房屋直接损失,包括附属物及装修装潢损失,对于其他与违法拆迁行为不能直接发生关系的费用,不予赔偿。又称姬先生等人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应根据土地性质,由鉴定部门予以鉴定赔偿数额。

  京平律师提出:首先,对姬先生等人房屋及装修装潢损失的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关于房屋附属物及设施、屋内物品及其他财产损失问题,原告有举证责任,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区政府在违法拆迁过程中,没有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而姬先生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损失,其合情、合理的诉求应予支持。另外,关于姬先生等人主张的其他损失问题,某区政府亦应结合姬先生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法确定姬先生等人主张的其他损失。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

  责令被告某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以及造成财产损害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违法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如果遇到类似情形,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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