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违章拆迁>甘肃兰州违法拆迁案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撤销,房屋依然被违法拆迁

违章拆迁

甘肃兰州违法拆迁案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撤销,房屋依然被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7

  【原告】王先生、马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

  【被告】兰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执法局”)、兰州市某区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马女士在兰州市某区某村拥有房屋。房屋面临征收,因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为达到逼迁的目的,某国土部门向其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和马女士经人介绍,直接委托了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蔡晓仪为其维权。后经两次诉讼,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撤销。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此期间,某执法局和镇政府对王先生和马女士的部分房屋进行违法拆迁,并控制两位的人身,强行将其带出房屋,房屋内部遭到严重破坏,并因阴雨天气造成了堆放在院中的家具电器等被淋湿,损失惨重。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某执法局和镇政府损坏王先生和马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两位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庭审中,被告某执法局辩称,2018年6月6日,其单位对兰州市某村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的行动中仅负责维持秩序、外围警戒。王先生和马女士的起诉并无事实根据,其单位并非适格被告。

  而镇政府辩称,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王先生和马女士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也未在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被拆除。其单位不是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机构,也不是执法机构,未对两位的房屋决定或实施违法拆迁,仅做了协调工作。

  本案中,关于适格被告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法定职权,其内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都承担着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意志的职能,其具体行为方式是各自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承担和履行不同的职能,相互之间泾渭分明又紧密关联,形成井然有序行政管理体系,并非所有事务和职责均由市、县人民政府全部承担,但若各行政机关之间职责分工混乱难以分辨,相互之间则会推诿职责,必将造成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也不利于征地工作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案中涉案征地项目已批准启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由市政府批准。征地实施过程中,征地实施机构一直未与王先生和马女士达成一致意见,某国土资源局分局向两位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这一行政行为可见,房屋被强制拆除发生于本案所涉征地责令交出土地的这一实施阶段。虽然区政府、某执法局均否认实施了被诉违法拆迁行为,但镇政府陈述是区政府根据行政属地原则通知其单位实施了拆迁行为,因此,被诉违法拆迁行为系区政府与镇政府共同实施,又因两位在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一案中,公安提交答辩状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显示经调查了解涉案房屋被拆除系某执法局与镇政府的政府行为,被告某执法局辩称其只是负责外围警戒等协助工作,但其提交的现场照片并不能完整还原整个拆迁现场过程,与其提交的两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均不能证明其未实施拆迁。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某执法局和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强制拆除前向王先生和马女士进行了法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送达和公告,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8年5月24日送达给两位,涉案房屋于2018年6月6日被拆除,未满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亦未经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某执法局、镇政府、区政府拆除王先生和马女士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甘肃兰州违法拆迁案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撤销,房屋依然被违法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