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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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违法拆迁案例:拆迁补偿协议没能达成,房屋被一群身份不明人员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18

  【原告】: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孙超律师、孙红丹(实习)律师

  【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征收补偿未谈成,房子却莫名被违法拆迁

  家住某县某村的于先生,在当地居住已久。在他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的时候,于先生还曾期望能通过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改善自己的生活。然而,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款数额太低,于先生完全不能接受,多次谈判也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迟迟不能签订。

  2018年6月9日,一场违法拆迁却突如其来,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员前来将于先生的房屋拆毁成废墟。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在协议没能谈成的情况下,还失去了自己的住所,生活陷入困顿之中。

  在这困境之下,于先生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吴国强、孙超两位专业拆迁律师和孙红丹(实习)律师介入案件,希望能为自己讨个说法。

  律师介入,拨开案件迷雾

  接下案件之后,三位律师意识到,违法拆迁主体不明是这个案件的症结所在,幸而于先生在遭到违法拆迁时曾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却并未出警。于是,三位律师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指导于先生将当地公安机关诉至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从公安机关的答辩状里三位律师明确了违法拆迁于先生房屋的主体是某街道办。事不宜迟,三位律师马上指导于先生改变诉讼策略,将某街道办一纸诉状诉至法庭。

  庭审过程之中,某街道办却提供了完全不同的说法,称于先生的房屋并非被违法拆迁,而是在某街道办对已经达成协议的房屋进行拆除过程之中,于先生自愿让街道办拆除自己的房屋。然而,即便某街道办如此宣称,却未能提出任何证据对他们的说法加以证明。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行政诉讼之中,行政机关依法负有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的责任,某街道办即便宣称拆除房屋是出自于先生的自愿,然而庭审之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应当视为该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得到证明。据此,于先生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经审理,京平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如下:

  确认某街道办于2018年6月9日拆除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被诉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以严格缜密的证据对合法性加以证明,则合法性将从根本上产生动摇。本案之中,尽管某街道办的说法看似合理,但却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才最终导致了被确认违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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