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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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违章拆迁案例:违建认定证据不足,限拆决定二度被撤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1-19
  【原告】李先生等五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吉安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轻飘飘一纸限拆决定书,承载着数十名百姓和近两亩房屋的命运……

  李先生等五人,家住江西省吉安市某县某镇某村。2003年,由于村里未分配宅基地、无固定住所,他们在家庭承包责任地上建造房屋用于居住,后该房屋由李先生使用并创办了塑料包装厂。2013年和2014年,李先生等人的房屋两度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由于他们对相关部门将该房屋认定为临时用房的行为不服,并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李先生作出了某综执字【2017】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李先生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施工建设,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房屋。李先生迅速作出反应,决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助其维权,遂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其拆迁维权案,并由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和贾毅超律师共同承办本案。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李先生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该法院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查清房屋权利人和面积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某综执字【2017】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未曾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行政相对人,“卷土重来”,于2019年3月21日,以相同理由对李先生等人作出了某综执字【2017】第xx-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面对新一轮的挑战,京平律师指导李先生等五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某综执字【2017】第xx-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平律师深入实地调查、仔细梳理证据,以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从历史原因、政策变化、未能成功办理审批手续的客观原因等角度充分论述了李先生等五人所建造房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京平律师对全部证据进行抽丝剥茧,分析并论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尽调查职责,作出的某综执字【2017】第xx-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缺乏证据。某区人民法院亦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某综执字【2017】第xx-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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