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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拆迁案例:虽签有拆迁补偿协议但未按法定程序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5

  【原告】许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东庆律师、王志伟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迷迷糊糊签协议

  许先生是某县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五间四层楼房。2018年5月15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对文件所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2018年6月10日,在许先生未看到街道办出具任何合法的征收拆迁文件的情况下,听了街道办的不断游说后,许先生迷迷糊糊地与街道办签订了《某县某街道某路以北(水南)区块改造二期、三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许先生坐落某村房屋五间四层,合法建筑面积447.68平米,并对建筑补偿费、安置费做了约定。

  合理拆迁补偿要求被拒绝,委托律师来维权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许先生发觉自己获得的拆迁补偿与同等状况的其他被拆迁户相比明显偏低,极为不合理,于是向街道办主张解除合同,并重新签订合同。但街道办未予以理睬,并于2018年9月13日、14日对许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

  要求合理拆迁补偿的请求被拒绝,房屋还被拆除两次,许先生深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咨询了解,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东庆律师、王志伟律师、陈婉枫律师组成的拆迁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案情后,制定了维权方案。

  2019年3月22日,街道办再次组织人员对许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京平律师随后指导许先生于2019年4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的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街道办称:街道办与许先生已经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许先生与案涉房屋已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故在物权转移后所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与许先生不存在利害关系,许先生不是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京平律师称: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许先生虽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案涉房屋拆除、腾空时间等进行了约定,但在许先生未按约履行协议的情形下,街道办应当按照协议第八条的规定,与许先生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22日拆除原告位于某县某街道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浙江城市拆迁案例:虽签有拆迁补偿协议但未按法定程序违法拆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