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城市拆迁>山东德州城市拆迁案例:房屋征收未见过与征收有关的文件

城市拆迁

山东德州城市拆迁案例:房屋征收未见过与征收有关的文件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30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李曙彤(实习)律师

  【被告】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山东省德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持有房产证。后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却十分不合理,并且李先生也并未见过征收的相关文件,更不知为何征收。基于种种疑点,为核实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更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经过多方打听,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李曙彤实习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为调取有关征收文件,便指导李先生向某县政府提出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019年1月16日李先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得知某县政府仅答复《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公告表明对李先生房屋所在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收到《房屋征收公告》,京平律师经过缜密的分析审查,认为该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亦未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某县政府作出征收公告程序和实体均违反法律规定的流程,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京平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导李先生依法向德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征收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在庭审中被告某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因此,被告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可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某县政府2017年3月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山东德州城市拆迁案例:房屋征收未见过与征收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