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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违法拆迁案例:地城中村改造街道办偷拆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2-19

  【原告】黄女士、黄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莹莹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告】台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基本案情】

  黄女士、黄先生姐弟二人,在浙江省台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属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黄女士一家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因当地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黄女士、黄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历史原因,房屋未及时办理权属证明,拆迁方以房屋价值的60%进行补偿。面对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拆迁补偿,黄女士、黄先生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12月该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偷拆,屋内合法财产全部损坏。018年2月黄女士姐弟就街道办非法违法拆迁的行政行为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街道办违法拆迁行为违法,赔偿违法拆迁砸毁的屋内物品。并对其房屋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赔偿。2018年6月黄女士姐弟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区政府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为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黄女士、黄先生明白仅通过自己的力量不能解决面临的困境,需要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于是找到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黄莹莹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维权京平】

  京平律师介入后,启动法律调查程序,了解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鉴于委托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了,京平律师立即指导黄女士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违法拆迁行为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对非法违法拆迁行为拒不承认,被告区政府辩解称,原告虽提供了财物损害照片、信访答复意见、房屋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但不能证明街道办实施了拆除诉争房屋的行政行为,通过复议案卷询问笔录可知涉案房屋被拆除极有可能是原告将拆房材料提前出卖给拆房回收人员陈**所致。

  京平律师指出:1、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充分显示,原告房屋位于拆迁范围,被告*街道办事处是具体拆迁补偿推进主体。在原告房屋被偷拆的情形下,法律责任应由被告*街道办事处来承担。街道办虽否认实施了拆除行为,但拆迁指挥部对涉案房屋的补偿作了规定,而街道办承认通知原告拆除房屋,故街道办具有拆除涉案房屋的动因。另外,复议案卷询问笔录多处纰漏,结合陈**笔录及原告庭前与陈**视频对话及其证人证言可知*街道违法拆迁了原告房屋。2、涉案房屋为两原告所有,在未征得其同意及未取得补偿的情况想,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侵犯了两原告的财产权,应系违法。3、区政府作出的xx号复议决定认为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实施了拆除行为,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告台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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