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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拆迁案例:县政府违法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6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晓彬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安徽省某县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并利用房屋所在位置的地理优势,依法从事废旧物资、废旧金属收购等经营。因加快县城建设进程,改善县城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县政府决定对赵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在征收方恐吓、利诱等之下,赵先生被迫使签下了空白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赵先生才得知自己被征收的房屋仅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自家房屋是从事经营的商业用房,却以住宅房的标准进行补偿,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权益,遂委托了京平律师的朱晓彬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全面了解案情、仔细研读相关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权策略,同时启动多个法律程序进行维权。2017年7月13日,在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没有通知委托人将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转移,县政府就对赵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房屋被拆除,导致机器设备砸毁,给赵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京平律师立即启动早已经制定好的维权房屋,指导委托人,针对县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京平律师有力回击县政府的辩解,指出县政府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起诉期限尚未到期,法院不应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另外,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没有依法通知原告,没有将屋内全部物品进行登记保全,造成了原告的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在拆除中被损坏。故县政府2017年7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未能遵照正当程序,采取了不当措施,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以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搬迁并拆除的房屋的行为系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作出的执行行为,没有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失利,并未了阻止京平律师与委托人携手维权的脚步,京平律师当即指导委托人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县政府于2017年7月13日强制拆除造成部分物品损害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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