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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23
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保障部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
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
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
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
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
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
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
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
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
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
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
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
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
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
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
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
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
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
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
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
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
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
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
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