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您的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

四川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1-04
分享到:
44.4K
(渝办发〔201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通知》针对近期我国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一些地区发生的问题,就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作出紧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全面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用地保障任务艰巨,征地拆迁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依法拆迁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征地政策,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征地政策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强化依法征地补偿意识,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2008年,市政府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发〔200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实际,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再次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建立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配套政策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不得减少补偿内容、降低补偿标准。
  (二)严格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监管。要切实做好征前告知、征中确认、组织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公开、公正、透明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落实“先收费,后报批”要求,确保用地批准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坚决纠正和杜绝挪用征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新报批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期、分期、拖欠支付。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未实施具体补偿安置的,要尽快启动实施。
  (三)积极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征地安置房建设作为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规划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按照渝办发〔2010〕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优惠政策。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多渠道为征地安置户提供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确保被征地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三、切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秩序,确保依法依规拆迁
  (一)严格拆迁项目审批制度。切实做到符合年度拆迁计划,拆迁主体合法、要件齐全、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可行、资金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程序和流程,积极推进和完善拆迁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加违法拆迁迁项目动态跟踪管理。
  (二)坚决贯彻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要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加强统筹研究和执行监督,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要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高度关注、优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拆迁住房保障问题。
  (三)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在征地拆迁安置中,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各区县(自治县)要拓宽解决安置房源的渠道,加快新建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源。
  (四)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拆迁评估、代办、拆房单位资质,通过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拆迁评估单位投票选举纪律,确保房屋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施工、扬尘控制和噪声等方案,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和守护。严禁借他人名义从事拆迁活动或转让、变相转让受托拆迁业务。
  四、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正在实施和已批准尚未实施或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完结的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排查清理工作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集中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有关排查清理和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要结合排查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禁止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威胁恐吓等野蛮、非法手段逼迫搬迁;要妥善安置依法强制拆迁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好跟进服务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人和事,重点对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干预城镇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对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对拖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要限期如数兑现,并进行公开曝光;对侵占国有、集体资产和资金、私吞征地拆迁补偿费,铺张浪费、违规使用及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问题,要从重惩处,并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款项;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滥用强制手段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下大力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信访问题
  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个别区县(自治县)实施征地拆迁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较为突出,集中表现在一些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亟待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对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房屋安置等方面不够满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排查,通过深入开展“大下访”、“大走访”活动,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制度,切实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信访积案和重点信访案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形势的分析和研判,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被征地拆迁村、社(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标准或方案有争(异)议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组织协调,并按规范格式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村、社(组)、群众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要进一步完善信访稳定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尽责
  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工作层层落实。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确保在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取得实效。要组织深入开展征地拆迁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法制观念,强化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对违反征地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落实而同意报批用地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组织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的,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通知》和本通知情况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