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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12-07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 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厂区改造办)主要负责制定下达年度旧厂区改造指导性计划,督促计划的落实,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主管部门实施旧厂区改造工作,负责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工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本部门旧厂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内旧厂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旧厂区改造工作机构,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旧厂区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本辖区、本部门的旧厂区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利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我市治污减霾和城市发展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搬迁改造、退二转三、总部建设和改造提升四类进行改造利用。

  搬迁改造。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产品有市场、技术和装备较为先进的老旧工业企业,在尊重企业、自愿搬迁的原则下,结合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8)修编用地性质意见,引导企业搬迁到我市工业园区。对于城区内高能耗、重污染、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国民经济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工业企业,实施政府主导性搬迁,即限期搬离城市建成区。对于城区内其它老旧工业企业,实行政府引导性搬迁。

  退二转三。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产品无市场、技术和装备落后的老旧工业企业,实施“腾笼换鸟”退出工业生产,按照城市规划发展商贸、住宅、文化创意、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等服务业。

  总部建设。对符合规划导向,地处适合发展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区域的老旧工业企业,允许企业在原址建设,从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行政管理、财务结算、营销贸易、售后服务等总部经济业态。

  改造提升。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符合规划要求,技术工艺先进、符合产业导向、产品附加值高、生产过程污染较少、具有核心技术的老旧工业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厂容厂貌、生产过程、污染物治理的技术改造,通过改造改善厂容厂貌,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搬迁企业以及退二转三企业无力发展三产服务业的,原厂址土地原则上应交由政府统一收储。

  第十一条 纳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旧厂区,其改造利用方式应征得资源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同意。对于具有工业遗产价值的老旧厂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应改变原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外轮廓线;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危旧厂房,鼓励进行保护性修缮和利用;对于可明显展示城市工业发展轨迹的标志性工业设施要予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对全市旧厂区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全市旧厂区改造利用规划方案,制定下达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分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旧厂区改造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旧厂区改造利用任务。

  第十四条 计划搬迁改造的旧厂区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开发区,向市旧厂区改造办提出搬迁计划申请。市旧厂区改造办审查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产业情况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提出企业搬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议,企业据此开展搬迁前期准备工作,企业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市旧厂区改造办下达正式搬迁计划,明确搬迁时限。

  第十五条 搬迁改造企业应将企业搬迁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搬迁改造提高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 搬迁改造企业选址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以及工业布局的要求。搬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产业,选择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定位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同类企业搬迁选址要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集聚。

  第十七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引导搬迁企业入园进区发展,对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园区产业定位的搬迁项目,不得擅自接收或开展招商工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十八条 有关开发区、工业园区应积极承接符合产业定位的城区搬迁企业,确定专人负责企业搬迁的承接工作,在基础设施、生产环境、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快立项、规划、土地等相关入园手续的办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对旧厂区改造利用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

  第二十条 旧厂区原厂址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按照市场化模式,由市、区具有土地开发职能的机构实施,补偿标准由土地开发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实际土地出让收入不高于35%的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政府奖励、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对按期或提前腾交土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对于旧厂区收储的土地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参照周边同类地块同期评估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优化城市功能和促进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搬迁改造企业,原厂区土地交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在确定土地补偿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收储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旧厂区企业按照规定期限腾交土地并结清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的旧厂区企业,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不再另行安排工业用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的旧厂区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址用地,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满足控制指标要求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应当优先保障搬迁项目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和要求,在承接搬迁企业的开发区、区县工业园区为其安排工业用地。对具有龙头带动性或战略引导性的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其出让起始价可按西安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土地实际取得成本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承接搬迁企业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要求,合理确定搬迁企业的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旧厂区工业企业租用、购买标准化厂房,凡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予以一定比例优惠,市级给予出租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改造提升类的旧厂区企业,应按照城市综合治理的要求,对厂容厂貌、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提升。旧厂区企业按照经审批的改造提升方案完成改造,凡符合《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资金保障方案》(市政办函〔2018〕211号)奖补范围的,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

  第二十八条 通过土壤环评、无污染的旧厂区企业,允许企业在暂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用地及厂房、设施,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创新平台、硬科技服务业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可对原厂房、办公用房等设施进行空间环境改造、改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7〕98号),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旧厂区企业实施的旧厂区改造项目,凡符合《西安市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18〕21号)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给予优先支持。市级其它产业专项资金应加大对旧厂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给予搬迁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旧厂区搬迁企业发生跨区县迁移的,其财税利益关系按照《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市政办发〔2013〕82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支持,除有重大在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企业正常的迁移税务变更手续应在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对已向银行办理土地和房产抵押手续的搬迁企业,银行应本着“既支持企业搬迁,又防止债权悬空”的原则,妥善处理企业债务,支持企业搬迁。

  第三十三条 旧厂区改造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的安置和分流,应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招商引资,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安置富余人员,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分流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十五条 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第三十六条 旧厂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评,建立月度考核、量化打分、季度通报、年终考评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执行前,搬迁企业已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