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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3年现行有效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5-09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都政发〔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3年现行有效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和《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办电〔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称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全县规划区域范围内土地和地理位置,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五个区片:

  第一区片:安阳镇迎晖社区、镇南社区、镇北社区、益梨社区、巴谭社区、苏利社区、阳安社区;澄江镇六里村、六柱创业园、六柱村、合建村、桑里村、八仙社区、兰堂村、红渡村;地苏镇上江村、新苏村;高岭镇龙洲村。

  第二区片:百旺镇百旺社区、庭律村、板定村、琳琅村、仁合村、八甫村;板岭乡板岭村;保安乡保安村;大兴镇九顿村、国隆村、太阳村;地苏镇万良村、百益村、丹阳村、拉棠村、大定村、九送村、赞字村、右江村、镇安村、镇和村、南江村、镇兴村、兴利村、青水村;东庙乡东庙村、弄工村、三力村;高岭镇高岭社区;加贵乡加图村;菁盛乡菁盛村;九渡乡九渡村;拉烈镇拉烈社区、岜旺村、福言村;拉仁镇拉仁村、仁德村、仁联村、仁寿村、拉王村、加兴村;龙湾乡龙湾村、中旧村;隆福乡隆福村;三只羊乡龙英村;下坳镇下坳社区;永安镇永安村。

  第三区片:澄江镇百地村;大兴镇加平村、弄模村、林堂村、顺安村、江仰村、骨龙村、梅珠村、丹江村、古朝村、池花村;地苏镇怀道村、上节村;高岭镇福民村、加茶村、五峒村、弄名村、宜江村、金竹村、加全村、三合村、加庭村、塘仑村、复兴村、三联村、江城村、弄池村、合旺村、定福村、八合村、都安县农科所、德康村、江中村、正玄村;下坳镇肯友村、隆洞村、板旺村、板庆村、高王村、光隆村、隆关村、隆荣村、板买村、隆坝村、隆林村、吉隆村、隆麻村、坝牙村、隆石村、加八村、兴旺村、耀南村、加文村。板岭乡尚甫村、尚智村、永仁村、弄六村、永富村、永乐村、尚游村、永顺村、带河村;保安乡河沌村、平浪村、造业村、平旺村、古良村。

  第四区片:澄江镇双加村、德雅村、自成村、万茂村、旁禾村、甘湾村;百旺镇百旺园艺场、崇文村、精华村、妙田村、龙燕村;板岭乡凤塘村、永合村、旱塘村、板岭林场1、板岭林场2、板岭林场3、板岭林场4、板岭林场5、板岭林场6;东庙乡永平村、三团村、地同村、预安村、弄棉村、弄坤村、安宁村、古力村、岩马村;加贵乡加龙村、加党村、加里村、金满村、板磨村、加作村、加七村、加泵村、塘怀村、大宿村;九渡乡九思村、九福村、九全村、九天村、九如村、九经村、九伶村、九光村;拉烈镇弄社村、加佛村、上第村、加红村、尚律村、中仁村、弄岩村、律达村、五仁村、隆翠村、弄长村、尚育村、崇业村、地平村、百加村、三表村;拉仁镇二潭村、索潭村、仁勇村;永安镇安仁村、永吉村、安乐村、安兰村、安业村、八达村、安太村、安化村、仁业村、安居村、安福村、波烟村;隆福乡隆旺村、上梅村、百黄村、渔洞村;菁盛乡东城村、文华村。

  第五区片:保安乡隆仲村、元力村、巴善村、上镇村、安阳村;菁盛乡义德村、新成村、尚文村、登立村、隆德村、地洲村、加禾村、福德村、三并村、内曹村;龙湾乡群乐村、加范村、尚三村、映山村、高怀村、琴棋村、内闷村、龙焕村、新民村;隆福乡大崇村、葛家村、六山村、崇山村;三只羊乡丁洞村、鸡洞村、建良村、可力村、平花村、加荷村、西隆村、建高村、龙防村、上远村、上朝村、花周村、上年村。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征地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收。自治县成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征地拆迁办),负责对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核,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征占用林地申请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等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核实、统计上报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资金准备、调度、管理、监督工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

  自治县城投公司负责县城区项目后期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民政、统计、审计、纪委监察委、公安、司法、城市管理执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和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治县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收土地范围。

  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十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 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牵头组织自治县征地拆迁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县征地拆迁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征地拆迁办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划定的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除石山外)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土地(除石山外)面积的5%—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涉及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不预留产业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整体建设。建设时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划定的范围外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耕地面积的5%—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涉及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不预留产业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整体建设。建设时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五章 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2《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项目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2019年3月28日公布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都政发〔20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对土地地形条件差异,依据修正系数,测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现将有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第一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鱼塘、水田

  69665元/亩×1.1倍=76632元/亩

  (2)园地、旱地、有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69665元/亩×1倍=69665元/亩

  (3)灌木林地

  69665元/亩×0.3倍=2090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69665元/亩×1倍=69665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荒地、荒山、裸地等):

  69665元/亩×0.2倍=13933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河滩)的补偿标准:

  69665元/亩×0.1倍×0.7倍=4876元/亩

  (二)第二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鱼塘、水田

  49607元/亩×1.1倍=54568元/亩

  (2)园地、旱地、有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49607元/亩×1倍=49607元/亩

  (3)灌木林地

  49607元/亩×0.3倍=14882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9607元/亩×1倍=49607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荒地、荒山、裸地等):

  49607元/亩×0.2倍=9921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河滩)的补偿标准:

  49607元/亩×0.1倍×0.7倍=3472元/亩

  (三)第三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鱼塘、水田

  47291元/亩×1.1倍=52020元/亩

  (2)园地、旱地、有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47291元/亩×1倍=47291元/亩

  (3)灌木林地

  47291元/亩×0.3倍=14187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7291元/亩×1倍=47291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荒地、荒山、裸地等):

  47291元/亩×0.2倍=9458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河滩)的补偿标准:

  47291元/亩×0.1倍×0.7倍=3310元/亩

  (四)第四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鱼塘、水田

  43849元/亩×1.1倍=48233元/亩

  (2)园地、旱地、有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43849元/亩×1倍=43849元/亩

  (3)灌木林地

  43849元/亩×0.3倍=13155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3849元/亩×1倍=43849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荒地、荒山、裸地等):

  43849元/亩×0.2倍=8770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河滩)的补偿标准:

  43849元/亩×0.1倍×0.7倍=3069元/亩

  (五)第五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鱼塘、水田

  39443元/亩×1.1倍=43387元/亩

  (2)园地、旱地、有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39443元/亩×1倍=39443元/亩

  (3)灌木林地

  39443元/亩×0.3倍=11833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39443元/亩×1倍=39443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荒地、荒山、裸地等):

  39443元/亩×0.2倍=7889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河滩)的补偿标准:

  39443元/亩×0.1倍×0.7倍=2761元/亩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用土地地上有未收获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被征用土地上未种植有作物的不予补偿。对征地期间突击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一)水稻等谷类作物,1310元/亩;

  (二)玉米、黄豆、红薯、花生、木薯等作物,1191元/亩;

  (三)甘蔗,2416元/亩;

  (四)蔬菜:2175元/亩;

  (五)桑树:4100元/亩;

  (六)鱼苗:4800元/亩;成品鱼:1000元/亩;

  (七)连片龙眼树按40株/亩计,价格为6000元/亩;

  (八)连片沙田柚按25株/亩计,价格为1250元/亩;

  (九)连片成熟林补偿按800元/亩,未成熟林:幼林补偿按1200元/亩,灌木林按600元/亩;

  (十)零星杂木补偿标准:

  1.杉木、油桐、松树、桉树及其他杂树,视实际情况,胸径在20㎝以上的30元/株,胸径在10-19㎝的20元/株,胸径在5-9㎝以上的15元/株,胸径在4㎝以下的8元/株;

  2.竹类,视实际情况,胸径在4㎝以下(含4㎝)的5元/株;胸径在4㎝以上的8元/株。

  (十一)果树有条件的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成片果树青苗补偿费按前三年产值的1.5倍补偿,零星果树按下表标准补偿。(单位:元/株)

品 种

幼树

试果树(3至4年龄)

盛果树(5至12年龄)

老龄树(13年龄以上)

1年龄

2年龄

15

30

60

140

80

20

40

70

165

100

柚、龙眼、荔枝

15

30

80

170

120

梨、桃、枣

15

30

50

125

80

柿、李、枇杷

15

30

50

90

50

黄皮果

15

30

50

130

50

番桃、番石榴

15

30

50

90

50

板栗

15

30

50

95

70

葡萄

15

25

50

125

80

提子

20

30

40

60

30

蕉类

15

30

其他水果

15

30

50

100

50

三、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补偿标准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或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对象协商解决(该补偿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附件2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集镇)建设项目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半成品房楼面已布筋400元/㎡;

  (二)门、栏杆、水管、电线等类补偿标准

  1.不锈钢卷闸门:0.7mm170元/㎡;

  2.不锈钢卷闸门:0.9mm200元/㎡;

  3.铝合金卷闸门:0.9mm90元/㎡;

  4.铝合金卷闸门:0.6mm75元/㎡;

  5.铁板门:1.2 mm平板双面250元/㎡;

  6.镀锌钢板门:0.3mm115元/㎡;

  7.镀锌钢板门:0.45mm130元/㎡;

  8.扁钢拉闸门:170元/㎡;

  9.烤漆非标准铁门:150元/㎡;

  10.花窗:45元/㎡;

  11.洗手盆:110元/个

  12.室外6米低压电线杆补:500元/根;

  13.室外排污水泥管:室外排污水泥管:

  Φ300mm:35元/M;Φ400mm:45元/M;Φ500mm:60元/M。

  14.室外镀锌钢管:

  Φ15/20/32/40/50/65/80/100/125/150补偿价格分别为:4.2/5.5/8.1/12.9/16.4/22.3/28.0/36.5/50.5/59.8元/M。

  15.室外塑料排水管:Φ50/75/90/110/160补偿价格分别为:5.2/6.8/11.5/17.2/28.4元/M。

  (三)房屋拆迁及装修部分补偿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位

单价(元)

1

框架结构

元/㎡

650

2

框架结构(火砖)

元/㎡

730

3

砖混结构(火砖)

元/㎡

650

4

砖混结构

元/㎡

570

5

砖瓦结构(火砖)

元/㎡

440

6

砖瓦结构

元/㎡

400

7

泥瓦结构

元/㎡

300

8

钢架棚

元/㎡

100

9

石瓦结构

元/㎡

330

10

独立厕所、厨房、牛、猪舍等附属房屋

砖混结构

元/㎡

350

11

砖瓦结构

元/㎡

250

12

泥瓦结构

元/㎡

230

13

水泥砖简易房

元/㎡

160

14

石棉瓦棚

元/㎡

70

15

简易瓦房、石棉瓦房

元/㎡

120

16

水泥砖块房

元/㎡

250

17

红砖房

元/m2

330

18

钢混柱

元/m3

850

19

毛石基础

元/m3

200

20

水池(砌一部分)

元/座

330

21

地梁

元/m3

460

22

楼面已布钢筋

元/㎡

400

23

木夹板层

结构基本稳固、用普通木材、简陋施工

元/㎡

45

24

结构稳固、用普通木材、材质较好、隔板铺设整齐、有完善的维护措施

元/㎡

100

25

砖瓦(主房):高档木料(如红木类)

元/㎡

320

26

泥瓦(主房):高档木料(如红木类)

元/㎡

290

27

砖瓦(附房):(如红木类)

元/㎡

270

28

泥瓦(附房):(如红木类)

元/㎡

240

29

注:1.木板夹层(包括地下架空层)。2.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坡屋顶空间净高超过2.10米,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净高在1.20米至2.10米按1/2面积计算,不足1.20米的不计算面积。

30

沼气池

元/m3

520

31

家用水柜、水池(200m3以下)

元/m3

250

32

家用水井

元/眼

2200

33

陶瓷地板

元/㎡

75

34

水磨地板

元/㎡

60

35

外墙瓷砖

元/㎡

80

36

内墙瓷砖

元/㎡

60

37

零星瓷砖

元/㎡

80

38

墙面涂料(含底层)

元/㎡

55

39

墙面、天面双飞粉

元/㎡

15

40

混浆外墙抹灰

元/㎡

31

41

混浆室内抹灰

元/㎡

20

42

墙面刷白

外墙刷白

元/㎡

7

43

内墙刷白

元/㎡

4

44

防盗门

元/㎡

400

45

普通木门

元/㎡

230

46

玻璃推拉门

元/㎡

210

47

卫生间门

元/㎡

150

48

木门框(无门扇)

元/㎡

115

49

铝合金纱网门、窗

元/㎡

77

50

老木门(金丝楠等红木)

元/㎡

1800

51

防盗门

元/㎡

450

52

不锈钢门

元/㎡

700

53

铁板门1.2mm平板双面

元/㎡

250

54

镀锌钢板门0.3mm

元/㎡

115

55

镀锌钢板门0.45mm

元/㎡

130

56

普通铁板门

元/㎡

150

57

铁门(钢筋或钢管焊接)

元/㎡

90

58

老木门(金丝楠等红木)

元/㎡

1800

59

不锈钢卷闸门(0.7mm)

元/㎡

170

60

不锈钢卷闸门(0.9mm)

元/㎡

200

61

铝合金卷闸门(0.9mm)

元/㎡

90

62

不锈钢卷闸门(0.6mm)

元/㎡

75

63

扁钢拉闸门

元/㎡

170

64

铁质拉闸门

元/㎡

90

65

不锈钢拉闸门

元/㎡

250

66

普通木门

元/㎡

450

67

木板门

元/㎡

150

68

烤漆非标准铁门

元/㎡

150

69

木窗

元/㎡

130

70

铝合金门、窗

元/㎡

170

71

水泥花格窗

元/㎡

45

72

楼梯扶手

不锈钢

元/m

110

73

普通钢

元/m

80

74

木扶手

元/m

260

75

水泥制品扶手、栏杆

元/m

60

76

欧式构件

门窗框(套)

元/m

40

77

元/m

60

78

橱柜

元/m

500

79

粪井

元/个

2000

80

明沟

元/m

120

81

砖砌暗沟

元/m

120

82

石砌暗沟

元/m

120

83

不锈钢

元/m

90

84

铁艺钢

元/m

170

85

陶瓷瓶

元/m

160

86

女儿墙

元/m3

250

87

防盗网

不锈钢

元/㎡

90

88

钢筋

元/㎡

70

89

混凝土

元/㎡

420

90

钢架

元/㎡

120

91

三七灰土

元/㎡

35

92

水泥砂浆

元/㎡

40

93

混凝土

元/㎡

45

94

竹晒台

元/㎡

50

95

围墙

砖、石围墙

元/㎡

100

96

泥围墙

元/㎡

60

97

篱笆墙

元/㎡

30

98

砼台阶

元/m3

320

99

室外砖、石台阶

元/m3

205

100

铝扣板

元/㎡

90

101

埃特板

元/㎡

110

102

石膏

元/㎡

60

103

石膏条饰边

元/m

10

104

塑料板

元/㎡

50

105

电视墙

元/㎡

500

106

木博古架

元/㎡

700

107

钢架(钢货架)

元/㎡

180

108

化粪池

元/个

3000

109

砼楼地面

元/㎡

45

110

铜线暗装

元/㎡

70

111

铜线暗装(只埋线管未穿导线)

元/㎡

30

112

铜线明装

元/㎡

50

113

铝线暗装

元/㎡

50

114

铝线明装

元/㎡

40

115

临时拉线

元/㎡

13

116

木衣柜(现场制件)

元/m

650

117

琉璃瓦

琉璃瓦片

元/㎡

70

118

琉璃屋脊

元/m

35

119

省柴灶

元/个

600

120

大理石

元/m

300

121

普通灶

元/个

300

122

元/m3

200

123

片石浆砌

元/m3

160

124

片石干砌

元/m3

80

125

便盆

元/个

50

126

散水

元/㎡

40

127

洗手盆、洗菜盆

元/个

110

128

零星砌体

元/m3

170

129

水泥砂浆楼地面

元/㎡

20

130

不锈钢宣传栏

元/米

210

131

隔热层

元/㎡

42

132

避雷针

元/根

179

133

不锈钢电动门(不含电机)

元/套

1292

134

木模板地面(墙面)

元/㎡

43

135

兽头

元/件

120

136

浮雕

元/㎡

383

137

篮球场

元/㎡

120

138

戏台

元/㎡

120

139

零星砼工程(圆花圃围护等)

元/m3

476

140

玻璃抗震门、窗

元/㎡

251

141

钢架玻璃盖板

元/㎡

238

142

钢架彩钢瓦盖板

元/㎡

136

143

墙面抺水泥油

元/㎡

12

144

20千伏以下

元/伏

150

145

50千伏以下

元/伏

130

146

500千伏以下

元/伏

110

147

注:搬迁时看变压器制造年代折旧赔偿,属于报废产品不给赔偿,具体由供电部门依据有关的政策文件执行。

148

室外6米低压电线杆

元/根

500

149

室外排污水泥管Φ300mm

元/米

35

150

室外排污水泥管Φ400mm

元/米

45

151

室外排污水泥管Φ500mm

元/米

60

152

室外镀锌钢管Φ15mm

元/米

4.2

153

室外镀锌钢管Φ20mm

元/米

5.5

154

室外镀锌钢管Φ32mm

元/米

8.1

155

室外镀锌钢管Φ40mm

元/米

12.9

156

室外镀锌钢管Φ50mm

元/米

16.4

157

室外镀锌钢管Φ65mm

元/米

22.3

158

室外镀锌钢管Φ80mm

元/米

28

159

室外镀锌钢管Φ100mm

元/米

36.5

160

室外镀锌钢管Φ125mm

元/米

50.5

161

室外镀锌钢管Φ150mm

元/米

59.8

162

室外塑料排污水管Φ50mm

元/米

5.2

163

室外塑料排污水管Φ75mm

元/米

6.8

164

室外塑料排污水管Φ90mm

元/米

11.5

165

室外塑料排污水管Φ110mm

元/米

17.2

166

室外塑料排污水管Φ160mm

元/米

28.4

二、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改移沟渠断面民尺寸(宽cm*高cm)

项目名称

单位

综合单价(元)

1

面上渠道80*80以下平均单价

现浇砼结构砌体沙浆抺面

元/米

436

2

200*150(干渠)

合计

1263

现浇砼结构砌体沙浆抺面

元/米

186

M7.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26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817

3

300*300(排涝)

合计

2621

土方开挖

元/米

112

M7.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468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2041

4

600*400(排涝)

合计

3080

土方开挖

元/米

126

M7.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47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2484

注:对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水利设施补偿有异议的,由具体实施征地的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棺坟每座补偿8000元;组合墓志碑坟每座补偿4000元;单墓志碑坟每座补偿3000元;无墓志碑坟每座补偿2000元。无主坟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迁移处理。

四、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一)涉及电力、电信等其他专项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主具体确定补偿事宜。

(二)对施工引起农田水利设施等破坏受损的,应由施工单位无偿给予修复。

(三)若征地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

五、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补偿标准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或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对象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