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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十四五期末完成剩余138个老旧小区改造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7-20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规〔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十四五期末完成剩余138个老旧小区改造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伊春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城镇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以《实施意见》为遵循,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社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任务相结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活力的发展目标,推进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城市、县城、原农垦、森工系统二级机构所在地,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或单栋住宅楼。对2000年后建成并被鉴定为安全C级住宅楼,以及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楼,可以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二)目标任务。黑龙江省伊春市尚未进行改造的老旧小区138个、楼房1267栋、面积446.21万平方米、居民65691户,占老旧小区涉改楼房总量的71%。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完成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三)确定计划。各地要摸清存量底数,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将居民出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确定等作为纳入申报年度改造计划的前提条件。

  三、改造类型

  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改造要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要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改造要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一)基础类。以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外墙保温及粉刷、屋面保温及防水、楼梯间粉刷及亮化、楼梯间窗更换,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照明、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二)完善类。以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小区绿化、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完善小区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桩、物流快递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居民专属部位的供热、供气、供水、排水、供电等管线和室外窗户的更换。

  (三)提升类。以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5G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公共服务用房、应急避难场所,以及能够满足防灾防疫等应急设施。

  四、政策支持

  (一)提高审批效率

  1.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实行联评联审。各地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行政审批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属地街道(乡、镇),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进行联合评审,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相关部门可依据经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直接办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3.简化审批手续。依据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对新增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限额及以下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限额及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改造项目捆绑打包,统一报批,分别实施。

  4.合理确定标准。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用房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改造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明确标准要求并加强指导协调。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要结合实际,制定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标准,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5.精简备案手续。推行由各参建方、街道(乡、镇)、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对不涉及规划、消防验收的改造项目,提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即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利用存量资源

  1.盘活存量资源。对利用小区内用地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兼容或转换用途,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各地应有效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资源,在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购买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

  2.优化控制指标。各地应结合实际,对改造项目利用周边零散土地及非居住低效用地,灵活划定用地边界,优化控制规划调整程序。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历史成因和实际情况,合理优化控制指标。改造项目中含拆除重建改造内容的,可在妥善解决居民需求和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容积率、绿地率、控制高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

  (三)土地支持政策

  1.土地供给政策。改造项目中利用周边零散土地及非居住低效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应按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化程序,依法出让。

  2.登记确权政策。各地在改造过程中,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增设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四)税费减免政策

  1.专营单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2.配套服务政策。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房产、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资金筹措

  (一)争取中央资金。做好项目储备,及时申报改造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各级政府将地方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供电、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单位应执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出资参与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计入企业成本,并由其负责后续日常维护管理。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充分利用养老、文教、体育、残疾等事业发展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养老、托幼、公共活动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

  (四)履行居民出资义务。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按不同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确定居民承担不同比例改造资金。可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收益和个人出资等方式,落实居民出资责任。

  (五)积极利用信贷资金。由各地政府组织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打包,利用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六、组织实施

  (一)推进协调机制

  1.市级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落实部门职责任务,拟定改造政策,审核改造计划等。

  2.县(市)、区推进落实。各地政府负总责并确定牵头部门,成立由住建、发改、财政、城管、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研定重要事项,明确部门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合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3.街道(乡、镇)全程参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全程参与项目改造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情况摸底、居民改造意愿及满意度调查,组织居民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居民确定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居民出资、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

  (二)居民参与机制

  各地要建立完善党建引领下的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及社区党组织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参与改造,参与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后续管理、效果评价等全过程。

  (三)强化管理机制

  1.落实实施主体。各地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建立相关企业、管线专业经营单位等共同参与的项目实施机制。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模式。

  2.专营单位参与。各地要组织专业经营单位做好既有管线认领、确定改造内容、制定改造方案、明确设施产权、落实维护责任等工作,并签定改造协议,确保管线改造与其他改造内容同步实施。要为专业经营单位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不合法费用。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拆改专业经营单位现有设施设备。

  (四)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1.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检查抽测、跟进复查,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2.落实主体责任。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3.严控材料质量。各地要落实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实施现场取样检验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对大宗建筑材料进行集中采购。

  (五)后续长效机制

  1.健全后续管理机制。各地要指导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要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建立健全补交、续筹、使用和即交即用制度。鼓励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将相关服务设施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增强小区“自我造血”功能。

  2.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各地要指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分类施策推动改造后物业管理承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改造,依法承接后续物业管理。

  3.建立公示制度。各地组织项目实施改造时,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改造设计图纸、改造内容、施工单位等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选定2名业主作为监督员,对项目改造内容、改造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组织与指导工作,落实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的工作责任,积极研究改造工作重大事项,落实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二)抓好督导考核。市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内容。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小区改造意义、改造经验、改造成效的社会宣传,引导居民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居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黑龙江省伊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职责分工

  附件

  黑龙江省伊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牵头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政策、资金、技术等,合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对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评价考核。

  二、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和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积极争取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确定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和指导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老旧小区改造中用地、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简化优化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及不动产登记流程。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宣传指导工作,涉及的文明城市创建测评有关工作。

  六、市教育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幼儿园建设指导工作。对符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七、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老旧小区内的居家社区养老(助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适老化设施改造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老旧小区改造及后续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做好困难群众因个人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救助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利用中央和地方扶持政策,支持老旧小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并督促各地做好监督管理。

  八、市国资局: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及后续考核工作。在行业有关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九、伊春供电公司:负责老旧小区供电设施设备改造、电力架空线规整(入地)改造等指导工作。统筹所属产权电力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计划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积极参与项目内非所属产权电力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十、伊春广电网络公司、联通伊春分公司、移动伊春分公司、电信伊春分公司、铁塔伊春分公司:负责老旧小区有线电视网络入户、5G建设、光纤入户、通信设施设备改造、广电和通信架空线规整(入地)改造等指导工作。统筹广电和通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计划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支持老旧小区配建健身路径、多功能运动场等体育设施,并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十二、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的税收政策宣传并监督指导政策落实。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优化老旧小区改造中环评审批流程。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老旧小区智慧安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十五、市商务局:负责老旧小区便利店、家政服务设施等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十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推动老旧小区改造中应急避难设施建设指导工作。

  十七、市文广旅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中文化休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对改造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文保单位的修缮、保护、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十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中社区医疗服务、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十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二十、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中消防设施设备改造或增设、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划线等指导工作。

  二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老旧小区改造中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的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电梯加装及大修、改造、更新的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二、市残联:负责制定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残疾人户个人出资参与的相关补助政策,改造项目中符合家庭无障碍改造条件的残疾人户进行无障碍改造的相关补助支持政策,并监督指导各地执行。

  二十三、市人防办:负责简化优化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人防设施改造等指导工作。

  二十四、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老旧小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二十五、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金融政策指导工作。

  二十六、伊春银保监分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商业银行金融贷款政策监督指导执行工作。